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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2020-06-18 08: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以后,一些纳税人虽然发生了真实交易,但因其无法提供或取得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就由其他一般纳税人按照交易金额如实代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缴纳相应的税款,这种行为简称为“如实代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为“虚开”行为的规定,目前司法中,从文义上解读,认为该行为满足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将这种“如实代开”行为归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第三种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的情形。但是,该行为是以存在真实交易且金额相符为前提的,纳税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属于一般行政意义上的违法,由发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惩治。对于没有损害后果的行为判处重刑,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本文将运用经验实证方法和逻辑实证方法,从论证“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发,通过对争议案例的剖析,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重点分析司法中的虚开争议问题。通过对“如实代开”行为的分析,发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虚开行为的范围确定以及虚开数额的认定都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上的疑难。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刑法中对虚开罪名的设定存在不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这一点在法条中并未明确;从客观方面分析,刑法规范行为的范畴模糊,使得司法上存在适用疑难,应明确刑法中虚开的范畴,实施虚开行为应同时满足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虚开税额的认定也应该符合刑法的公正性,通过这些方面来限制刑法对虚开行为的打击范围;从刑罚适用方面来说,相对于其它类似的犯罪,虚开的刑罚配置并不合理,对于虚开行为的惩治,不仅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还应该同时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对于目前虚开罪存在的上述争议,应当从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完善司法解释、均衡罪行与刑罚三个方面进行解决。通过上述问题的论证,以期能够形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问题较为清晰的认知,有助于司法中虚开的定罪量刑,以及促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定和刑罚配置的进一步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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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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