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发布时间:2020-06-20 11:44
【摘要】:近年来,国际范围内毒品犯罪态势愈演愈烈,因此有关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问题就更加凸显。本文从实践中的一个经典案例“毛苒案”出发,引发对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反思。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历程。而且,近年来为着力打击毒品犯罪,立法方面对死刑的刑罚力度不断加大,重刑化态势有增无减。在司法方面,我国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导向下,不断增加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从宽处罚的条件。司法实践中,重刑率居高不下,毒品案件中死刑适用频繁。从立法和司法的宏观角度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存在普遍的问题。基于解决问题要抓主要矛盾的方法,本文先从毒品犯罪中死刑适用的几个主要问题开始分析。尤为突出的是:运输毒品适用死刑、唯数量论、立功的情节未充分发挥作用。运输毒品不应当适用死刑,不仅仅是因为运输行为在整个毒品犯罪中的相对地位低下,而且从运输毒品的犯罪主体来看,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对于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我国过于重视毒品数量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忽视了纯度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以数量为绝对标准并不能全面判断毒品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另外,我国废除死刑的路任重而道远,因此更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毒品犯罪中,死刑的门槛过低,而且立功等情节、死缓制度等并没有充分的发挥作用,对于限制死刑在毒品犯罪中适用的规定,不仅仅应该体现在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中,更要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以增强约束力。厘清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有利于启发我们解决问题,从我国历来重刑主义的观念以及毒品犯罪性质和对死刑威慑力的偏见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此处笔者尤为重视价值观的差异及变化影响死刑的威慑力。将死刑作为最高刑罚意味着立法者将人们价值观中最高的价值定为生命,这一价值观明显不具有普适性。为充分说明限制、废除毒品犯罪中适用死刑,笔者提出限制死刑在毒品犯罪中适用的理论及现实依据。严格限制甚至废除死刑,既是对死刑适用效果的检视,也符合先进的刑法理念,更有利于顺应保护人权的世界潮流,形成更好的国际形象。结合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死刑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要充分理解运输毒品犯罪与“最严重的罪行”之间存在距离,应当废除运输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另外,要重视结合数量和纯度来判断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当充分发挥立功等情节和死缓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作用,这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而且能够从内部瓦解犯罪集团在毒品犯罪中,审慎适用死刑,应结合毒品的数量、纯度,犯罪的情节和犯罪集团中的地位等因素,全面评价后进行定罪量刑。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722367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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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仁文;;中国死刑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2期
本文编号:272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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