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量刑问题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0 18:04
【摘要】:1997年《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反腐形势的变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颁布施行。新规则将贪贿犯罪的量刑规则从“数额中心论”变更为“数额+情节”的二元模式,提高了非数额情节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在细化量刑情节的同时,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重新确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各档刑期的数额。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公正与否,不但关系到反腐工作的成效,更影响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因此,研究贪贿新规则能否对司法实践产生公正量刑的指导作用是很有必要的。量刑问题的研究不能脱离审判实际,应当通过对判决书中的数据整合与分析来把握量刑的规律。本次研究采用实证方法,通过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与2018年贪污受贿案件判决书进行量化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反腐形势相较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更为严峻,但是贪贿犯罪量刑却表现更加宽缓,这是不符合公平与正义要求的。造成新规则下量刑偏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观念偏差与量刑规则模棱两可。基于当前贪贿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司法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摒弃轻刑化观念;强化外部量刑失当的监督力量,完善内部贪贿犯罪的案例指导制度。同时,应当完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体系化的界定,加强情节认定与适用的要求;规范罚金刑的适用规则与执行方式;司法上应当对贪污罪、受贿罪分别构建数额与情节的二元量刑方式,摒弃定罪量刑依赖数额的传统观念。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图文】:
确定基准刑的重要依据,对比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总的来说,2018 年受贿案件整体涉案金额明显升高,但有期徒刑刑期整体低于 2014 年受贿案件。图 2.1 2014 受贿案件量刑①
本文编号:2722768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图文】:
确定基准刑的重要依据,对比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总的来说,2018 年受贿案件整体涉案金额明显升高,但有期徒刑刑期整体低于 2014 年受贿案件。图 2.1 2014 受贿案件量刑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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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尚文;受贿犯罪量刑研究[D];武汉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72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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