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行为的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0-07-03 12:3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古代“碰瓷”行为进一步发展演变,增加了许多现代性元素,其表现形式日趋多元化,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对“碰瓷”行为的规范问题成为当今社会需要继续解决的现实法律问题。然而,现行法律尚无“碰瓷”行为清晰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行为定性还存在诸多争议,因而在此选定“碰瓷”行为定性为题进行研究,通过对“碰瓷”行为的系统化分析,以及对各争议观点进行理论梳理,从而进一步总结和归纳“碰瓷”行为的定性思路。 “碰瓷”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复杂多样,但其内在性质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碰瓷者”故意通过真实或虚假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从而误导对方当事人,进而向对方当事人索取“高出”实际损害的赔偿费用。从“碰瓷”行为特点分析,“碰瓷”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碰瓷者自残;碰瓷者利用碰瓷“拎包”;碰瓷者利用猫狗等小动物做道具;碰瓷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在对“碰瓷”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上,主要有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交通肇事罪说等多种观点。归纳和总结现今对于“碰瓷”行为定性观点争议的焦点,就是要从刑法犯罪的定性原理出发,意即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所以“碰瓷”行为定性的关键点就在于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以及犯罪主观方面,这也就是“碰瓷”行为定性的理论思路。在“碰瓷”行为具体定性过程当中,公共安全的认定、诈骗手段与采用欺诈手段的认定以及罪数形态的认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是“碰瓷”行为定性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文中就此进行专门探讨,希望有助于“碰瓷”行为的定性实践。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739669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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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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