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环境犯罪的法益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3 18:17
【摘要】: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其内容是检验刑罚发动的标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由于保护法益内涵的不确定,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无力。因此,妥善地理解法益概念,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当务之急。相比之下,日本环境刑法的人本主义法益观则使其成为环境治理的成功样板。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环境犯罪中保护法益内涵的比较,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真正具有人本主义精神的环境刑法体系,以避免法益概念的“空洞化”、“稀薄化”。本论文共设四章,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分析了日本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内涵及其发展方向。从“公害刑法”到“环境刑法”,是立法者对人本主义项下法益概念的深刻理解,是对保护人类良好生活的环境“财”的重视,是法益内涵“从事后救济的公害法时代到事前预防为中心的环境法时代”的全新转变。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内涵。我国目前环境刑法体现的是国家对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视,“社会危害性论”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实质标准,与真正意义上的人本主义法益观并不一致,其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本位下的环境保护策略。第三章对中日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比较。就基本立场而言,日本是对代际公平下环境“财”的保护,我国则是基于国家本位主义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的评价。另外,就主要内涵而言,日本环境犯罪保护的法益更具开放性,与人相关的“财”皆有可能成为保护法益的内容,而我国则是封闭状态下对某些重要环境利益的忽视。第四章是从中日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比较中得出的启示。我国应构建符合社会潮流、具有亲和力的环境刑法,彻底改变现有立场,建立多元环境刑法体系下共同保护法益的立法模式,重新考量新时期环境犯罪的特性,以维护好当代人与后代人享受良好生活环境这一基本公共“财”的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14
本文编号:2740007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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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婷;论纯粹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D];华中科技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7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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