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97年刑法正式确立了妨害清算罪,但学者们对该罪犯罪构成的研究并不多。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法律文书中对该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表述也各不相同。本文希望通过对妨害清算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解决该罪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并为司法实践中准确的认定妨害清算罪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的逻辑结构为,首先,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三个案例引出本罪的疑难问题;其次,按照从主体到客体的逻辑顺序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再次,对本罪与虚假破产罪的区分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内容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该部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要探讨的关于本罪主体、客观、与虚假破产罪区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本罪主体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关于本罪主体的不同观点进行总结并评析;其次,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实务中对本罪主体进行认定的方法;最后,通过对本罪期间及行为的具体分析认定,具体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被清算单位利益,被清算单位也并非单位犯罪利益的获得者,故被清算单位并非本罪主体。本罪主体应当是参与清算的自然人。第三部分:对本罪客观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关于清算期间部分,首先,对清算进行分析,明晰本罪中清算的范围;其次,肯定预先妨害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处罚,但主张采用不作为犯罪理论对预先妨害行为进行处罚,反对直接将清算期间废除的观点;最后,肯定清算期间应当采用形式的时间点,一般清算的清算期间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自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止。破产清算的清算期间自破产宣告之日起,自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一般清算向破产清算转化时,清算期间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自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关于行为方式部分,第一,明确单纯不清算不应纳入本罪的行为方式;第二,通过对本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含义,其中虚伪记载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理论上认为,本罪应当纳入更多的行为方式。论者认为,上述行为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以秘密方式实施上述行为时,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入罪程度。以明示方式实施上述行为时,上述行为可以由本罪现有的三种行为方式容纳。关于损害后果部分,首先,对主要的学说进行总结并评析;其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使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应得的合法利益无法在清算期间内得到实现,其他人的范围包含被清算单位的股东、投资人及合并、分立后存续的单位;再次,严重损害结果的认定应当以数额作为标准,如果要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可以对相应数额标准进行下调。第四部分:对本罪与虚假破产罪区分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先对关于本罪与虚假破产罪区分关键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然后,通过对新观点的具体分析,认定本罪与虚假破产罪的区分关键是两罪行为发生期间的不同。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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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4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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