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缓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7-10 00:19
【摘要】:死缓制度是我国自己独有的一项刑法制度,它仍是死刑的一种,属于死刑的范畴。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在肯定保留死刑和死缓制度同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的前提下,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尽可能的减少死刑的适用,使得犯罪分子真心悔过,拥有被教育改造和重新做人的机会。死缓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在符合某种条件下,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来实现对其的改造和教育,从而减少死刑的执行。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必须准确的把握转化的条件,不能任意转化。目前我国的死缓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对死缓的适用条件过于模糊,特别是在对犯罪事实清楚以及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判断上。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的,就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但是在死缓转化为立即执行死刑的条件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对于死缓的考验期,罪行不同而设立相同的考验期限,可能无法达到死缓所体现的威慑性,刑罚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最后就是对于死缓的复核程序明显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我国程序正义的要求相违背,复核程序成为机关内部的审批程序,势必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通过分析死缓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死缓存在的目的及现实意义,进而提出在完善死缓制度上的一些措施。建立合理的死缓制度有必要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和转化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建议故意犯罪,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立即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死缓的考验期可以适当的延长,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的年限,更好的实现对罪犯的教育和震慑。在坚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前提下,更合理的构建死缓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死缓犯罪分子接受改造和教育的积极性,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本文编号:2748192
【学位授予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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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铭暄;徐宏;;中国死缓制度的三维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0年02期
本文编号:274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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