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分析
发布时间:2020-07-21 18:04
【摘要】:在贪贿犯罪高发的现今社会,受贿罪是最常见的一种腐败类型犯罪,是我国反腐政策要打击的重点对象。我国刑法将受贿罪的方式细化为主动的索取与被动的收受,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仅被规定在收受型受贿罪中。但是,该要件在制定之初就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以一个条文对这一要件进行了明确阐释,对更好的解决司法实务难题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国内外规定进行简要的梳理,论述学界对该要件定位的不同观点与看法,以及在该要件下罪数问题的处理,同时论证了利益要件保留的必要性,为处理在实践中遇到的“感情投资”及“事后受贿”问题提供可行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含义进行了理解。“他人”即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位,即可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无论何种分类都要求是实际存在的;“利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通过分析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益”的定义,可以明确所谓利益就是指一种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心就是违反规定为他人寻求帮助和便利。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以及国外部分国家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规定。利益要件并不是与我国刑法同步诞生与发展的,其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法律作为一种意识,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外国的法律也越来越多的被我国刑法理论界提及,本文选取了最具有代表性的俄罗斯、日本、美国三个国家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发现很多的国家以至于联合国都没对该要件进行规定。第三部分论证了我国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理论研究现状。首先对不同的定位学说进行比较评析,本文认为“客观要件说”以及“主观要件说”都存在过度浪费司法资源以及难以定罪的问题,因此以最新的“混合要素说”为核心观点,阐述了混合要素说提出后存在的争议以及解决办法;其次论证在当今中国的社会背景下不应当一味的追求与国际接轨而取消利益要件,而应当继续保留该要件,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受贿案件中对于该要件可以有不同的定位。最后,受贿者实施的谋利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这时就涉及到罪数问题的处理,而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学说,本文主张以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才能更好的惩治贿赂犯罪。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最为严重的“感情投资”和“事后受贿”行为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谋利要件进行了阐释,同时有两款是对这两种情形进行的规定,本文认为对于“感情投资”的入罪数额应当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不同规定,同时对于作为入罪最低要求的三万元应当累积计算;而对于“事后受贿”,则要仔细判断“受财”与“谋利”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同时结合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事后受贿的规定,严格处理事后受贿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之一。只有真正了解其包含的具体内容,才能更好的完善与受贿罪相关的规定,严密惩罚受贿罪的刑事法网。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92
本文编号:2764612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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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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