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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型盗窃罪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1 22:12
【摘要】:扒窃犯罪行为相对于普通盗窃犯罪行为来说,因为不单单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更威胁到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群众反映更为强烈。但是,由于大部分扒窃所得数目并不大,未达到《刑法》中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在2011年以前的扒窃行为,只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也正是由于对扒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扒窃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愈加猖獗之势。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出台,将《刑法》第264条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扒窃行为明确写入了盗窃罪条文之中,但只列明了空白罪状,并没有对扒窃成立的条件、有无数额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很多疑虑,也给学术界带来了广阔的研究空间。本文共有五章内容:第一章是引言部分,对“扒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欲达到的目的等。第二章是对扒窃型盗窃犯罪样本判决的分析与总结。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全国7省市中随机筛选了2013年至2018年间有关扒窃型盗窃犯罪的195个刑事判决,运用图表法、实践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该数据所包含了数额信息、量刑信息、盗窃对象信息等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了这些样本判决所存在的问题及规律,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数据支撑。第三章是关于“扒窃”行为中“公共场所”的认定问题,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与归纳,在司法适用中围绕本罪中“公共场所”所存在的问题,如标准不统一等,结合理论中对此问题的争论,进而通过对比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章是对“扒窃”行为中“随身携带”的理解,首先总结样本案例在“随身携带”的理解上所显现出来的一些问题及理论界关于“随身携带”范围的激烈争论,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方案。第五章是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其中涉及到了结果犯与行为犯的讨论与,及“扒窃”入罪是否需要以达到特定的“数额”为前提等。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图文】:

判决书,范围,盗窃案件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按照中东西部的地理每个地域范围内随机选择了代表省份,共挑选了 7 个省市,苏省、四川省、湖北省、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并在这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在 2013 年至 2018 年间的刑事判决中,等的一审扒窃型盗窃案件共计 195 件。该数据样本包含了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的论述也正是建立在这 195 个样本对该罪的分析与论述过程中,为司法实践中现实存在的问题解决路径与参考依据。所筛选出 195 件一审扒窃类盗窃案件中,北京市 50 件、四川 29 件、广东省 30 件、江苏省 35 件、浙江省 6 件、湖北省 1样本判决的分布时间来看,2013 年 4 件、2014 年 18 件、201 54 件、2017 年 75 件、2018 年 12 件。共有被告人 239 名,在书中,属于共同犯罪有 32 件,个人犯罪的 163 件。(见图 2.1

位置分布,位置分布,被害人


第 2 章 扒窃型盗窃罪样本分析 “扒窃”财物所处位置在这 195 个样本判决中,从被盗窃物品所在位置上看,有多种情况。了被被害人贴身占有(处于被害人穿着的衣服口袋内)、贴身介质占有人有身体接触的包内),还包含了被害人身边的财物。按照财物所处害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财物所处的位置大致分为三类,分别为被害人、贴身介质占有及身边观念占有。195 个扒窃案件中,属于被害人贴身 109 件,占 56%。在这 109 件中,被窃物品放置于被害人上衣口袋内例,被窃物品置于被害人裤兜的有 25 例,被窃物品置于被害人肚子上的属于第二种情形的有 46 件,占 23%。主要是财物处于被害人背包、挎内。属于第三种情形的有 27 件,占 14%。分别是处于身边凳子上、电放在椅背的外套口袋等。还有 13 例案件并未详细阐明财物所处位置,占图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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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吴钟q

本文编号:276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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