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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争议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0-07-22 07:05
【摘要】: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法行为由此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醉驾入刑”彰显了我国严惩醉驾的法律精神,为有效惩治醉酒驾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事实证明,“醉驾入刑”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社会效果。尽管如此,有关“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上的分歧一直不断,主要体现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否一律入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等问题。本文以我国“醉驾入刑”的背景为切入点,以现行刑法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为基础,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为依据,运用分析、比较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拟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思考,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醉驾入刑”的背景、历程及效果。概括分析了“醉驾入刑”的理论与现实背景;考察“醉驾入刑”的过程;在充分肯定“醉驾入刑”所取得的积极社会效果的同时,提出“醉驾入刑”引发的主要争议问题。 第二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主要争议分析。重点分析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争议较大的问题,即但书条款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 第三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相关争议问题的域外考察和借鉴。侧重考察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相关争议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比较研究,以期合理借鉴其有益的立法和司法经验。 第四部分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几点建议。本文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过于自信)的抽象危险犯,无需证明法律拟制、推定的抽象危险的存在,但本罪同时也是情节犯,其不应当排除风险反证、违法性阻却和责任阻却的出罪机制等论点。建议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予以扩大解释;在坚持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作为最重要而非唯一入罪依据的同时,建议丰富醉酒认定的手段、优化认定的程序;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局限性,肯定本罪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情形并建议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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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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