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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23 07:02
【摘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可以分为危害行为,犯罪对象以及危害程度三个方面。危害行为的界定分为两个层次。“有能力执行”应从主体、内容、程度、时间四个维度判断。在主体上,案外人和执行人员不能作为犯罪主体。在内容上,以财产给付的能力和对特定义务进行履行的能力两方面判断。在程度上,除了确定没有履行能力的外,行为人都负有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的责任。在时间上,当事人具有先行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应当采取“诉始说”,其他情况采取“生效说”。“拒不执行”在手段上分为暴力不执行与非暴力不执行和积极不执行与消极不执行,在程度上分为公然之拒和隐蔽之拒。本罪所指向的对象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调解书、支付令以裁定形式作出时,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非裁定形式不能作为本罪犯罪对象。人民法院的生效决定、通知、命令理论存在着列入本罪犯罪对象的可能。在危害程度层面上,“情节严重”认定应采用“复合说”即认定时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恶劣程度和结果的严重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情节严重”标准之上综合行为次数、拒不执行数额、采取强制措施的次数三方面进行判断。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李祖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研究[J];法治研究;2015年03期

2 肖文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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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7年

2 李熠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实证研究[D];湖南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76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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