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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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法原因给付指行为人基于不法目的的实现而将财物给付给对方当事人或委托对方当事人转交给第三人两种情形。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民法上的后果是返还请求权的丧失,但不法原因给付在刑法上的后果——侵占罪、诈骗罪的成立与否,却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此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在违法性问题上采用违法相对论还是违法一元论。刑法民法功能及目的的不同,决定了刑法的解释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法规范及其解释,而是需要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目的解释更有利于调和各方面矛盾,保护法益。侵占委托物罪保护的法益为委托关系和所有权,笔者认为,为了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委托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既可,不应多做要求,委托人出于不法目的委托行为人保管财物,行为人侵占该财物的,应构成侵占罪。对于所有权,只在客观事实上作要求,坚持违法相对论,如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物,此时领受人在客观事实上已然占有该给付物,故没有侵占罪成立的余地;而且“所有”不仅包括委托人所有,也包括第三人所有,只要行为人在客观占有的情况下侵犯此种所有,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包括法律占有和事实占有,因此并不要求一定为合法的占有,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予以侵吞的,也可以成立侵占罪。在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场合,重视财产的法律属性还是经济属性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重视财物的法律属性,因给付物的不法而使诈骗罪不能成立;相反,重视财物的经济属性,则只看客观财产利益受损,则可成立诈骗罪。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提出的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衷说,认为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和骗免不法债务的行为都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即财产和财产利益应是犯罪对象本身所必须具备的属性,不法服务或是劳务因为不属于财产利益,所以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 侵占罪 所有权 诈骗罪 经济利益 占有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第1章 导言8-9
- 第2章 不法原因给付概述9-17
- 2.1 民法中的的不法原因给付9-13
- 2.1.1 不法原因给付概念解析10-13
- 2.1.2 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的法律后果13
- 2.2 刑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13-17
- 2.2.1 不法原因给付理论13-15
- 2.2.2 不法原因委托物和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区分15-17
- 第3章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17-31
- 3.1 侵占罪的保护法益17-18
- 3.2 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18-21
- 3.3 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21-24
- 3.3.1 理论争议21-23
- 3.3.2 笔者观点23-24
- 3.4 侵占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24-31
- 3.4.1 受托者事前明知是赃物25-27
- 3.4.2 受托者事前不明知是赃物27-28
- 3.4.3 侵占非法财物的定性28-31
- 第4章 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31-40
- 4.1 诈骗罪的保护法益31-33
- 4.2 不法原因给付—骗取不法财物33-36
- 4.2.1 理论争议34-35
- 4.2.2 笔者观点35-36
- 4.3 不法原因给付—骗取不法服务36-38
- 4.3.1 理论争议36-37
- 4.3.2 笔者观点37-38
- 4.4 不法原因给付—骗免不法债务38-40
- 4.4.1 理论争议38
- 4.4.2 笔者观点38-40
- 第5章 结论40-41
- 参考文献41-43
- 致谢43-45
- 个人简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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