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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漏罪并罚制度的问题及修正

发布时间:2024-07-06 13:48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同种漏罪并罚制度,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平等适用原则,而且存在可能突破法定刑的上限和放纵犯罪人的情况,由此造成该制度溢出的负面效应明显,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对此,需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路径予以完善。具体而言,在实体法上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明确《刑法》第70条的"其他罪"只限于不同种类的犯罪,在具体处断上需要区分所涉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是一档还是多档,并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进行具体认定;在程序上,需要明确同种漏罪的审判程序,可以根据发现同种漏罪的时间不同,分为不同的情形予以处理。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同种漏罪并罚制度弊端透视
    (一) 同种漏罪并罚制度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
        1.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2.违背了刑法平等适用原则
    (二) 同种漏罪并罚制度造成的司法困境
    (三) 同种漏罪并罚制度的社会负功能明显
        1.造成刑法适用严重不公
        2.为滥用公权侵犯私权留下了制度便利
三、处理同种漏罪的修正方案
    (一) 实体法视野的修正:对《刑法》第70条“其他罪”进行限定
    (二) 程序法视野的修正:明确同种漏罪的审判程序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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