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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性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30 02:06
【摘要】: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的增加,出现了不少利用诉讼来进行诈骗犯罪的现象,这不但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使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损害。诉讼诈骗与诉讼欺诈、恶意诉讼虽然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它们是不同的概念。诉讼诈骗侧重于刑法层面,主要目的在于“诈骗”,诉讼欺诈则侧重于民法层面,其范围比诉讼诈骗广,恶意诉讼则更加侧重于“恶意”二字。关于诉讼诈骗行为定性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无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等几种学说。无罪说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诉讼诈骗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可能无罪。敲诈勒索罪说亦略显牵强,将法院的判决行为视为一种威胁、恐吓手段实为不妥。定性为诈骗罪是诉讼诈骗行为的出路,从性质和构成要件来看,诉讼诈骗涉及到三方关系,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属于三角诈骗的类型之一,而三角诈骗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是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诉讼诈骗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第35条明确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其中第3款描述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即为非法占有目的,此条款实则描述的是“诉讼诈骗”。比较二者的概念与内涵,可知“诉讼诈骗”和“虚假诉讼”之间存在竞合。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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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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