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呈现出复杂化趋势,有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新型犯罪行为出现,也有一些原本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不再具有威胁或者危害性有所降低,为了更好的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和困境,刑法便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补充和修改,而当新的刑法颁布后,新的刑法如何适用于此前的行为,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溯及力,又称为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之后1997年刑法承袭适用至今。溯及力原则不仅解决法律变动时新旧适用范围的问题,更是关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要原则。我国学界对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并不很深入,重视程度和研究深度与世界其他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我国现行刑法虽对刑法溯及力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但表述较为简单,细节设置模糊,在实践中难以解决层出不穷的种种复杂问题。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并实施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更是出现了许多新的困惑。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刑法溯及力原则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溯及力概述。该部分包含了刑法溯及力概念、理论依据、历史发展和适用原则四个方面内容。关于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学术界对于是否及于已决判决存在不同观点,本文认为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范围应当将已决判决包含在内。论文梳理了刑法溯及力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溯及力的从古代到民国再到新中国的历史发展,明确刑法溯及力具有保障人权、保护公民自由的价值导向。我国刑法溯及力所遵循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符合国际社会价值标准并适宜我国国情的适用原则。第二部分: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相关问题。该部分对三个溯及力原则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一是“从轻”原则判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对世界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适用的梳理,认为我国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规范定罪量刑而未涉及刑罚执行部分是不合理的,刑法的具体适用不仅包括定罪量刑,还有减刑、假释等,要从最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而不应只是机械对应法条。其次,刑罚执行规范被认为是程序性规则,原则上应适用从新原则,但减刑、假释作为其中会影响处刑期限的因素,应作为例外,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最后,在新旧刑法的适用中,采用整体适用原则还是混合适用原则在学界存在争议,整体适用原则应更符合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二是“从轻”原则适用范围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是溯及力与既判力的关系问题,关于二者关系理论界有三种观点,分别是分离主义、相关主义和折中主义,其中折中主义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和对人权的充分保障,可效仿意大利、韩国等国的立法模式,承认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可以适用于在新法中不认为是犯罪的已决案件;第二是再审中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否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虽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再审适用行为时法,但也有学者认为根据从轻原则选择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也并不违背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再审案件应以行为时法律为依据,但同已决行为一样,在新法认为无罪或取消死刑这两种情形之下,新法可以溯及既往。三是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的有无和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适用原则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刑法的依附性阐释,本应不具有溯及力,但在我国较为特殊的国情下,司法解释拥有“准立法”性质,是司法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其溯及力原则的问题也值得讨论。第三部分:对完善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的建议。根据上一部分关于“从轻”原则的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的理论梳理和论证,提出了关于刑法第12条的立法完善建议,将“从轻”适用判定标准规定为“最有利于行为人”,并将“从轻”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已决判决。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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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3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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