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警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01 20:53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中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更加的多样性、复杂性、极端性。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主要武装力量,在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与群众之间的冲突,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为这种类型的案件牵连广泛又比较受社会大众关注,往往能对社会安定繁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中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并在第五款中规定“暴力袭警的按照第一款从重处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且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的干扰和阻碍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司法部门在对妨害公务事实认定,对相关法律限定的妨碍公务的范围、公务执法的合法性,以及采用何种形式或方法阻碍公务可以认定为妨碍公务等,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存在操作难度。简单来说,也就是是否有罪、犯罪的归属,以及因为司法部门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对同一案件可能存在相差较大的审判结果,因此处理妨害公务尤其是妨害警务类的案件其权威性和一致性是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将立足自身工作实际,首先对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论述,包括“公务”和“警务”的含义及差别、通过对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各类观点的分析,概括总结妨害警务行为的概念,并对其相关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其次,笔者对妨害警务的客观要素进行了更加深入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多方学者的论点,对警务的“合法性”与“适时性”、“暴力、威胁”方法及程度、行为对象“人”、“物”进行界定,笔者认为警务本身所具有的“合法性”以及“适时性”,是认定是否构成妨害警务罪的两个重要前提。在这两个前提条件中,“合法性”包括了内容和程序的双重合法性,同时对于本罪的认定考虑其“适时性”是必不可少的。本罪的确立要包括多个情节,具体诸如准备执行警务的具体情况,具体的执行过程,以及与警务相关联的预备情况等。本罪涉及的暴力行为一般被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并不包含隐形或无形的暴力形式。本罪暴力和威胁的程度则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对警察人身的物理伤害的不同、财物的损坏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来区分判罚的程度,做到主客观相一致、罪刑相适应。最后对在妨害警务行为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包括当事人对警务人员进行推搡和围困等,对依法执行警务的人员实施暴力,应当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不过不能忽视的是这种暴力对抗执法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即公务人员可能面临限制人身自由,并影响了公务的顺利、及时开展。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且公务没有受到实质的影响,当事人就不能被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而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关于以自杀相威胁行为的认定方面,由于自杀本身是自然人个人的行为,很难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且并不违背刑法,如果简单将其定性为妨害公务罪,不但没有尊重公民的人身合法权利,也无形中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但如果行为人的自杀、自残行为是为了阻碍公务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通常公安民警不管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如果有突发或紧急情况发生,都有责任和义务执行公务的,因此任何公民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即使在警察下班时间对其执行公务形成了阻碍,都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也就是说警察在下班时间执行公务其执法安全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前提是警察的执法行为和程序都是合法的;对警务辅助人员及破坏执法设备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判定辅警人员和执法设备是否存在与执行的公务之间的必然联系,若存在即可判定为本罪;在认定本罪时,警察的亲友能否被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要在具体案例中,结合案情,判断警察亲友的个人活动与该警察执行的公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亲友受到的伤害如果阻碍了警务的正常开展亦可认定为本罪;执法行为的瑕疵可否减免行为人责任的认定,要参考瑕疵的具体情况,是考虑对当事人刑事责任进行减免的前提条件,即执法过程存在的瑕疵对当事人妨碍公务的行为产生是否有直接的影响,且瑕疵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以上是本文的论点,笔者以期司法部门公正、科学合理的处置妨害公务罪问题,不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保障我国执法人员的公务执法的顺利开展,打造健康、文明的法治环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沈培菊;;浅析袭警事件控制中“破窗理论”的运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01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8条
1 费翔;妨害公务罪中“依法执行职务”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年
2 吴婧;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行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3 许慎杰;论妨害公务罪的若干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4 邓慧聪;论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D];河南大学;2015年
5 王世佳;妨害公务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6 陈云高;妨害公务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7 王莹;妨害公务罪实践难题及其解决[D];辽宁大学;2012年
8 李e
本文编号:277799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777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