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3 13:29
【摘要】:强迫卖淫是刑法规制卖淫犯罪最为紧迫的任务。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卖淫行为的界定模糊,强迫卖淫罪的客体内容表达不清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界分。因此要明确本罪的刑法地位,需要从卖淫行为出发,通过其历史发展来界定其危害性和行为类型,以其危害性论证强迫卖淫行为的可罚性;结合立法沿革分析本罪的概念,解构其犯罪构成,进而探讨与其他罪名的界分以及刑罚的正确适用。全文共分六个章节。第一章介绍卖淫行为的概念。卖淫行为因物化人格尊严,违背性的不可交易的性风尚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历史上的各类卖淫现象决定了社会对卖淫行为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与不特定对象发生性行为或进入式性关联行为的活动,行为主体包括男性和女性。第二章主要通过本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卖淫危害性,明晰本罪的内涵和特征。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的性风尚,次要客体是人身权利。强迫卖淫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卖淫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幼女和智障人员。本罪的犯罪故意是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第三章对强迫卖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行分析。本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强迫卖淫的主观意图且强迫的内容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强迫受害人进行手淫和乳交等边缘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以本罪保护的社会法益和犯罪构成的特征为标准,全面区分本罪与强奸罪、引诱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四章分析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形态。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才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受害人被迫与嫖娼者达成性交易的合意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嫖娼者、介绍嫖娼者明知受害人被迫从事卖淫活动,仍进行嫖娼和介绍嫖娼的,成立和强迫者的共同犯罪,根据其行为性质不同,认定为强奸罪或强迫卖淫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组织与强迫、引诱与强迫、强奸与强迫的转化情况,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犯罪行为确认彼此之间是否具存在牵连和吸收关系,进而确定是否应当数罪并罚。第五章考察强迫卖淫罪的刑法裁量。本罪的其他严重情形是与法条和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严重情形相当且未单独成罪评价的行为,与一般强迫卖淫行为的危害性比较,强迫手段残忍、强迫主体具有保护救助职责、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本罪取消死刑是限缩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的体现,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4
本文编号:2779699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杨白辉;;强迫卖淫罪是否要求被害人明知被强迫卖淫[J];中国检察官;2011年24期
2 ;强迫卖淫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J];人民司法;2000年04期
3 黄仁生;;“巫娼时代”纯系虚拟——中西妓女起源比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03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朱望辉;论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2 李萍;我国涉淫类犯罪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大学;2013年
3 彭丽娜;卖淫类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年
4 沈凡;浅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和衔接[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5 侯怀超;伦理学视野下的性犯罪[D];华南理工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77969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779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