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日主义”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2 03:00
【摘要】:近年来,在公共场所或具有国家重大纪念意义的空间场所,穿戴日军制服留念拍照、公然诋毁英烈并将言行广泛传播的现象频发,引起国人愤慨,受到了社会上强烈的道德谴责。这就是“精日主义”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日本军国的极端主义迷恋,已经在精神层次将自己等同真正的日本人,极端反感憎恨身处的国家和民族。还表现在痴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日本军服,在日军侵略地点恶意拍照,言行攻击诋毁英雄烈士等等,做出对自身国家和民族的亵渎和侮辱上的行为,并将系列言行公然置于公共空间进行传播,带有明显的狂热的二战日本军国主义的特征。通过网络空间传播,“精日主义”行为的社会影响更是会进一步放大,不仅仅是亵渎民族感情和英烈精神,而且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社会法益。对于“精日主义”行为通常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行政拘留,2018年萧山区首次对一起“精日主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首先从历史文化背景和当下社会现状的角度去探索“精日主义”行为频发的原因。针对社会各界提出的用严苛的刑罚去惩治“精日主义”行为的呼声,笔者从入刑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探究,一方面阐释了惩治的必要性——以“精日主义”为代表的在公共场合或公共网络空间进行极端言行,已经造成了相应的法益侵害后果;另一方面本文也对“精日主义”行为入刑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认识到,在我国现有的立法环境下效仿西方国家为维护民族共识而出台的反纳粹主义的法律显然不符合国情,但是对于英雄烈士、民族情感的捍卫,对于公共秩序和社会法益的保护却同样迫在眉睫。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如《民法总则》也提供了其提供了前置法支撑。于是笔者从现有的刑法框架下深入分析“精日主义”行为入刑的路径,发现创设一个新罪名可能还为时尚早,在进行相关罪名的比较与分析后,发现在现有刑法分则框架下将“精日主义”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罪加以规制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为此文章进行了充分论证,最后针对“精日主义”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司法认定,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如公共场所的认定、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与一般的起哄闹事行为的区分等方面。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9条
1 汪波;;欧洲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性质和内在结构研究[J];国际观察;2015年04期
2 陈兴良;;寻衅滋事罪的法教义学形象:以起哄闹事为中心展开[J];中国法学;2015年03期
3 仪喜峰;;互联网时代下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03期
4 吴丙新;;风险刑法与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5期
5 宫婷;;欧洲立法惩戒否认纳粹屠杀史[J];w
本文编号:278995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789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