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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刑法学含义与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21 21:46
【摘要】:药品安全也是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社会的高度发展,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药品安全焦虑牵动着普通百姓的敏感神经,同时也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和司法逐渐加强了对假药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长期以来,司法实务对“假药”的认定直接采取了《药品管理法》的标准,这就使得大量没有实质危害性的所谓“假药”进入了刑事评价视野内,从而出现了过度犯罪化的倾向。而面对这样的情况,司法界和理论界尚未有充分的关注。本文以探求刑法意义上“假药”的含义为立足点,对当前司法实务中在“假药”认定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基本梳理,并且尝试为进一步合理划定“假药”规制范围寻求理论层面的依据,进而给出解决路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立体化的呈现了当前司法实务中“假药”认定的具体面相。通过案例呈现与实证分析表明,当前司法实务对“假药”的认定存在过度化的问题,大量没有实质危害性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在此基础上,本章着重从立法上、司法上、观念上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假药认定过度化”的形成机理,并且多维度的指出了“假药认定过度化”导致的道义难题、刑法行政化倾向以及司法资源的低效配置问题。第二部分则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尝试从法理的角度为重新界定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提供理论支撑。首先厘清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法益,认为药品监管秩序并不能够当然的成为本罪的法益,除非能够转化成具体的法益,即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其次从形式与实质关系的角度剖析了当前司法实践所反映的法条主义立场,并论证了具体刑法适用中实质价值判断的重要性。此外,还从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关系的层面,探讨了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问题,通过比较行政法与刑法两法在规范目的、法律属性、价值追求、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差异,得出应坚持刑法价值判断的独立性原则的结论。第三部分提出了解决“假药”司法认定过度化问题的路径。在申明解释立场的前提下,本文主张对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作限制性解释,这种解决思路在法教义学层面有充分的理由支撑。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体系解释,建立起合理解释结论与制定法文本间的关联,最终实现刑法的协调。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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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庆;“假药”的刑法学含义与认定[D];武汉大学;2018年



本文编号:279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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