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25 00:59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文章认为,构成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应当仅限于行贿人的请托转达到受贿对象身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导致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侵蚀;谋取不正当利益应限于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可能谋取或已谋取,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谋取或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人员即使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因未涉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不构成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雷毅;;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认定[J];法制与经济;2019年04期
2 任忠臣;李唯维;;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3 姚成林;;行贿罪之浅见[J];山东法学;1986年02期
4 ;什么是行贿罪[J];农村实用技术与信息;2001年01期
5 ;行贿罪:不怕万一,就怕一万[J];廉政w
本文编号:280306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803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