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设立了医疗事故罪,设立该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平衡医方与患者的权益与风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的适用存在许多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这一重要条件的认定标准模糊抽象。为此,本文主要围绕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条件进行分析,探讨其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剖析其在医疗事故罪中的具体地位与性质、分析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希望能够厘清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条件的相关构成标准,为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提供帮助。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李某医疗事故案件的案情,分析争议的焦点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存在争议。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基本概况,并剖析相关规定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性质和地位不明确;二是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第三部分:对“严重不负责任”的体系与地位进行解读。首先介绍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基本含义。之后对比刑法条文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罪名的特征,分析得出这类型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职务的人,“严重不负责任”与工作的内容密不可分。在总结“严重不负责任”在刑法分则中的共性之后,对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的个性进行分析。最后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地位进行探讨,得出其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第四部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认定。这部分首先介绍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依据限制解释和平衡医患关系的原则进行认定。其次,介绍和探讨了“严重不负责任”客观行为的认定依据,分析“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和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运用前文列举的认定原则,探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作为形式和不作为形式的具体认定。最后对“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要件认定进行研究:论证“严重不负责任”在主观方面应表现为重大过失,并且重大医疗过失认定标准为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运用主观过失的认定标准具体分析医疗过失中“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严重不负责任”中是如何表现。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 国内研究概括述评
(三) 研究的创新之处
一、问题的提出:李某医疗事故案
(一) 案例简介
(二) 案件争议及评析
1、争议焦点
2、案件评析
二、有关“严重不负责任”规定概况
(一) “严重不负责任”之法规范梳理
(二) 有关“严重不负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
1、“严重不负责任”性质不明确
2、“严重不负责任”地位不明确
3、“严重不负责任”司法解释可操作性差
三、“严重不负责任”体系与地位解读
(一) “严重不负责任”的基本含义
(二) “严重不负责任”的体系解读
1、刑法条文中有关“严重不负责任”要件规定
2、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之特性
(三) “严重不负责任”的地位解读
1、“严重不负责任”定位分歧
2、个人评析
四、“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认定
(一) “严重不负责任”认定原则
1、限缩解释原则
2、平衡医患关系原则
(二)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认定
1、“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司法认定依据与评析
2、“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认定标准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基本表现形式认定
(三) 作为主观要件之“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1、“严重不负责任”应为重大过失
2、医疗过失认定标准
3、医疗过失基本类型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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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806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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