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悔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8 13:07
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悔罪”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几乎每个刑事案件都涉及到的情节,引出了刑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需要刑法理论予以回答。本文尝试通过对刑法中悔罪情节的基本理论构建,以期对刑事立法确认悔罪情节,刑事司法认定悔罪情节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有些许裨益。本文认为,刑法中的悔罪是一种独立的情节,它与其他情节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虽然“悔罪”只在我国刑法第67条中看到,在司法解释中也并不多见,但它却是几乎每个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的情节。尽管将其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并无法律依据,但是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已把“悔罪”作为从轻量刑的根据了。我国刑法只把自首、坦白与立功作为悔罪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对于这三种情形之外的悔罪情形都未予以明确规定。对其他悔罪表现的认定则一般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由司法人员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这使得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悔罪表现类型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许多地方会忽略犯罪行为人向被害人悔罪这一情节。况且,“悔罪”本来就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司法人员只能通过语言、行为等客观表现来认定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悔罪的心理,这是难以统一认识的判断;加之刑事法律又未对悔罪类型进行明确认定,这就使得这一认定更加困难。但是悔罪的其他形式与自首、坦白、立功一样,在量刑中同样运用广泛,意义重大。因此,本文对悔罪理论进行了系统解析,并在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对策的具体方案。全文共分六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进路”。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先对刑法中悔罪问题进行了梳理,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关于悔罪的显性体现与隐性存在一一列举。认为当前悔罪研究存在的几个问题,其一是悔罪界定的空白,其二是悔罪认定的模糊,其三是悔罪类型的不确定,通过图表与案例的方式直观呈现问题所在。第二节讲述了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现状。把过去与当下关于悔罪研究的理论学术观点和前沿问题进行整理,并提出争议的焦点。第三节则重点在挖掘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意义。本文认为,悔罪在我国刑法中作为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实质条件之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作为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却未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全面、统一的规定。因此系统构建悔罪的基本理论十分必要。第四节是对本文关于悔罪研究的创新点进行分析。首先是研究视角上的创新,关于认罪认罚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关于悔罪的研究却一直束之高阁,尤其是悔罪在定罪阶段的作用也较少人关注,本文尝试对这些理论研究的疏漏之处进行梳理和剖析;其次是研究范式上的创新,文章对所有涉及刑法中悔罪的法条、司法解释、地方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整理(见附表1),在分析悔罪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时引入了典型案例以及最高院最高法的指导案例,通过司法实践反省立法中的疏漏。而且本文研究过程中还运用了定量分析方法对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的悔罪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希望通过科学的方法印证本文的观点。第二章“刑法悔罪的基本概念”。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开门见山,先对悔罪进行定义及定位。根据刑法的规定,悔罪表现或悔改表现是决定缓刑、假释是否可以适用的实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悔罪表现是一个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虽然悔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此重要,但是,其定义却较为模糊。如有研究者指出,对于何为悔罪,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也很难量化,这使得法官认定是否悔罪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亟待进行深入研究。1第二节对悔罪的表征进行分析,因为悔罪行为更多的时候是一种主观心态,因此本文通过语言表征和行为表征来确认和固定悔罪行为。第三节从时间与空间范围对悔罪行为进行界定,进一步确认悔罪的形态。第四节是对悔罪与认罪进行辨析。这是两个相似且容易混淆的概念,但它们对于刑法的意义和作用却完全不同,因此本文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以期解开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困局。第三章“悔罪从宽的理论根据”。本章共分为三节。这章的重点是阐明相关的理论支撑。第一节是悔罪与刑罚目的论。说明悔罪从宽是出于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的考量。在确认犯罪人悔罪之后给其改造机会,重新做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第二节是悔罪与刑罚功能论。提出了悔罪在刑罚的威慑、隔离、矫正功能中的存在,有益于我国刑法实践中对于悔罪从宽理论的接纳。第三节提出悔罪是检验刑罚目的与功能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司法实践却证明,由于传统刑罚观念的缺陷,无论是报应、威慑、矫治还是他们的结合,所需的资源不仅巨大,而且效果并不明显,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目的。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对传统的刑罚观念进行反思。在现代社会中,刑罚不再是报应基础上的刑罚,不再是简单的惩罚工具或手段,而应以追求正义作为首选的价值目标并受制于正义的原则。也就是说,维护社会的正义观念应该成为刑罚观不可缺少的内容。第四章“定罪阶段的悔罪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按照惯常的理解,悔罪一般在量刑和行刑阶段发生作用,悔罪悔的是“已然之罪”,所以悔罪是属于罪后情节。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而罪后情节出现在犯罪发生之后,本身脱离了犯罪构成要件,不可能属于定罪情节。所以原则上,罪后情节是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罪后行为影响犯罪行为危害及其程度,表现其对自身犯罪的态度,体现其主观恶性的程度,从而影响具体量刑。那么悔罪对于定罪的作用何在,根据本文前文所述,但是本文发现但书条款是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起到的出罪效果,因此决定将其单独列一章来阐述。第一节将影响定罪的悔罪情节进行梳理,尤其提出了在悔罪从宽是根据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来考量的。第二节讨论了犯罪构成中的情节问题,提出但书是悔罪在定罪阶段的法律源据。第三节分析了悔罪对定罪的作用。认为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的作用在于出罪或降低刑罚等级。第五章“量刑阶段的悔罪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梳理了影响量刑的悔罪情节,分别从外国(俄罗斯、罗马尼亚、葡萄牙、德国等国)刑法以及我国(包括台湾)刑法两方面展开。第二节研究了悔罪影响量刑的方向。从积极悔罪态度、拒不悔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以及比例确定上分类细化。提出悔罪影响量刑的方向只能是对具有悔罪情节的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即在量刑过程中悔罪只能作为从轻量刑情节适用,而不能对量刑产生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影响。并通过纵向分析悔罪在量刑过程中的位置和方向,以及横向比较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相关情节的量刑比例,第三节则是对于悔罪在量刑情节竞合情况下的适用展开分析。这里研究的悔罪仅适用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阶段,而在阶此段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主要是犯罪构成事实外的情节,比如悔罪、赔偿、自首、立功、累犯、前科、动机、犯罪的时空环境等,因此本节所讨论的悔罪在量刑情节竞合下的通用主要探讨的是在宣告刑确定阶段悔罪与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竞合问题。第六章“行刑阶段的悔罪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也梳理了影响行刑的悔罪情节,对其进行分类与细化。第二、三、四节则将悔罪与缓刑考验、减刑前提以及假释前提等三个累进处遇制度结合研究,对于悔罪在这三个环节适用中的认定逐一结合,从而推断悔罪的刑法研究已经从理论走向具体司法实践的指导。整体来看,悔罪问题仍未在刑法中得到全面、有效体现,仅有的表述也只体现在分则规定的贪污罪中。而悔罪情节作为比认罪情节更进一步的层次,所受关注却少之又少。虽然,关于悔罪的认定的确有较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容易确定,对悔罪准确进行司法适用还有困难,但我们不应停滞不前。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是否悔罪不仅决定了刑事活动中控方证明责任的大小,而且对于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影响巨大,在定罪、量刑乃至行刑阶段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功利性评价的角度,选择认罪认罚作为制度的切入点;但是对于刑法本身而言,从价值评估的角度而言,剖析悔罪之于刑法的意义,让更多人的从认罪走向悔罪,才是应有之义。
【学位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本文编号:2807614
【学位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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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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