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
发布时间:2020-09-03 17:34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金融犯罪的重要标志,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难题。司法实践中我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推定的方式,是在没有有效反证的前提下,根据客观事实存在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对集资诈骗罪案例研究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单位通过七种基础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常出现认定错误的情形,其表现为将一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罪。究其原因,是司法人员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差,从而导致司法裁判的结果有所差异。为了克服目前采用以推定方式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存在的局限性,笔者通过收集案例,结合刑事法律中的推定理论分析研究,提出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之推定规则:结合证据证明法律所规定的基础事实,拟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则提出反证,公诉方需要证明被告人的反证不成立,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采用推定方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不能在认定基础事实环节就采取推定的方式,基础事实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规则;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重视推定的反证,并完善反证机制;最后在刑法领域运用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遵循刑法谦抑的原则,不能滥用。
【学位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本文编号:2811736
【学位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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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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