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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03 16:2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最早规定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342条中,是由1997年的“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正而来的,至今十几年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农用地的需求逐渐增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实务中亦变得日趋复杂,然而其刑法条文相对较简略,同时司法解释的适用和目前实践中农用地犯罪现状存在脱节现象,这跟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上的不完善息息相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仅仅着重保护农用地的总量,忽略了单纯毁损农用地质量的行为,其法定刑最高仅为5年有期徒刑且刑罚方式单一,对于农用地犯罪起不到震慑作用。本文立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案例对该罪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措施,以期达到保护农用地的目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罪名的确定是否符合科学原则和适应现今农用地的发展现状值得商榷。村委会可以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罚方式应该多样化、财产刑应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罚方式、提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刑、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化。
【学位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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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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