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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草原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8 17:31
   草原生态是我国陆地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破坏草原生态的犯罪行为在逐渐增多,这不仅危及了我国草原生态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状态,而且影响到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为保护日渐脆弱的草原生态,我国陆续制定了《草原法》、《草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草原生态进行保护。同时为保障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惩治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我国《刑法》设置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破坏草原生态行为应适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非明确在本罪的刑法规范中,而是经由其他法律规定的推定得知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由此,我们可推定草原应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所规定的“农用地”的范畴之内。但因其并未明示在刑法条文中,故非法农用地罪作为规制破坏草原生态犯罪行为的不二法宝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现如今,破坏草原生态的犯罪行为已到了不得不惩治的地步,因此,我们应当将破坏草原生态的犯罪行为明确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范内,为防止草原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发挥刑法应有之效力。本文主要是从草原生态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以及草原生态在目前所处阶段的重要性两个方面对草原生态的现状进行分析,强调草原生态的重要性,并提出以刑法来规制破坏草原生态行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草原生态的保护与规制现状,找出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在借鉴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关于生态犯罪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草原生态保护与规制的完善措施,从而使我国刑法对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进行更为有效的规制,以求达到对草原生态保护的目的。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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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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