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害规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9-15 12:46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对于性的态度在逐渐开放,社会上对于同性恋尤其是男性同性恋的现象也不再像过去一样忌讳。对于同性恋态度的逐渐改变也促成了社会上出柜的人群逐渐增多。当同性恋这一群体逐渐被社会承认并关注的过程中,该群体所引发的犯罪及其犯罪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也就显得不容忽视。在这其中,同性性侵行为正式存在于同性恋群体中犯罪行为的一种典型形式。对于该犯罪行为,不同的法律机关有着不同的应对方式,对于该行为的性质的确定也有所区别。这就导致了针对同性性侵这一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一个准确、同一的处理结果。同性性侵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来进行评价;如果适用刑法,则应当选择适用什么罪名和处罚力度,就成了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谈及性侵行为就必然会涉及到人权中的性权利。性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属于人权保证的范畴,具有普遍性等特征。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性权利的主体包括女性和男性。而在我国的刑法法规中,就女性的性权利保障方面,可以通过刑法236条的强奸罪、237条的猥亵罪等法规进行相对完善的保护。而反观男性,在我国先行的刑法法规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法条可以针对男性的性权利进行直接明确的保护,这就导致了我国刑法在男性性权利保障方面的缺陷和应对男性同性性侵案件的无力。本文拟从我国男性同性性侵害的现状和特点入手,结合相关案例,以及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对在男性同性性侵害案件中,我国刑法对于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缺陷进行探讨,并就完善措施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正文的第一部分,文章从男性同性性侵害的定义开始。笔者在参考男性对女性的性侵害行为的定义及相关行为构成的基础上,对男性同性性侵害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并对其特点进行总结。正文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男性同性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笔者结合五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通过分析这五个案件在相同性质的前提下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处理结果,总结出我国对于同行性侵害在刑法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包括罪名设置不科学、刑罚设置不合理两个方面正文第三部分采用了横向对比方法,对域外的国家和地区,就男性同性性侵害案件,在法律条文上的规定做一个阐述,总结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对该行为的立法规范和指导思想,并为提出我国刑法在男性同行性侵害的法律规制方面的改善的构想提供思路。正文最后一部分是在结合以上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对男性同性性侵害刑法规制方面进行完善的构想。以扩充性行为定义内涵为出发点,在详细划分性行为种类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种类的同行性侵害行为应当设置的罪名和刑罚提出自己的构想
【学位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4
本文编号:2818978
【学位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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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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