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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入罪化思考

发布时间:2020-09-27 14:41
   本文的主要研究领域为网络犯罪,针对的犯罪主体是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研究方向是用户利用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云端服务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时,作为帮助者的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的刑法定位如何。本文所要解决的面对当下网络犯罪泛滥的严峻形式,刑法如何更好发挥其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并且在网络新技术的发展中保持适度的谦抑性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云端服务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几种刑事犯罪,例如用户利用网络云端服务传播淫秽物品、盗版资源;利用网络云端服务非法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网络云端服务进行网络赌博等等,此时作为帮助者的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情形。针对上述情形,本文紧接着梳理了现有的两种理论——实行行为中的不作为犯罪理论以及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并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两个罪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入罪路径进行了初步的探析。本文初步认为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追责应当坚持限制处罚说,但应适当提高入罪率。首先,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逐步显现出“主犯化”的倾向,一味利用共犯的理论对其进行刑事打击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另外,网络的迅捷性、隐匿性给网络犯罪的追究造成了巨大的阻碍,现有刑法已经逐步倾向于将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罪化考虑也是可行的。最后,刑事打击势必会造成网络新技术发展的保守,应当以利益衡平为原则,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比例,并结合一系列的社会综合因素为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选定一条合适的入罪路径。主要是构成正犯所犯之罪的共犯抑或是帮助行为的正犯,或者是真正不作为犯。因此,本文认为针对当前用户利用网络云端服务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形,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追责可以采用一种“双轨两点多罪名”的模式。法律规范层面坚持司法解释为主线、立法为辅线;坚持共犯责任与正犯责任并举的刑事归责路径;在遇到罪名竞合的情形下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具体个案的判断基准应坚持从客观层面出发,结合一系列的社会综合因素,对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进行推定。从而真正确定一种实质上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折衷学说,为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构建一套完整的入罪路径,严厉打击非法利用网络云端服务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明、肃净,让双层社会的根基更加稳固。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入罪化情形
    第一节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
        二、本文观点
    第二节 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形
        一、云盘与快播的相似之处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第三节 传播盗版资源的情形
        一、非法利用云盘行为概述
        二、网络盗版资源共享的具体形式
        三、法律规制的“瓶颈”及思考
    第四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
        一、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二、学术界主要理论学说的弊端
    第五节 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
第二章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界定
    第一节 实行行为的理论基础
        一、实行行为理论概述
        二、不作为形式的犯罪理论
    第二节 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必要性的探讨
        二、德国理论学界的学术观点
        三、具体理论的适用思路
第三章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界定
        一、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实行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
        二、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
    第二节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实行行为的独立入罪方式
        二、帮助行为的共犯入罪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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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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