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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09 23:4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改革开放在我国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惩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规定并非我国立法独创,在国外早已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在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刑法正式设立了此罪名,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该罪进行了修改。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为了严惩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得巨额财产的犯罪分子。我国对本罪的立法与域外立法比较后表明:二者在犯罪名称、立法模式、主体范围、财产的范围、以及说明、解释程度、法定刑幅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该罪名设立以来,在刑法理论上是极具争议的。首先表现在对其立法价值的评价上,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当前形势下,本罪的设立能够填补立法上的空白,有效地打击以非法手段获得巨额财产的犯罪分子。虽然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但本罪还是有其存在的立法价值的。针对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具体立法完善方案可分为两个:一是近期方案:完善本罪的罪状、法定刑;二是中长期方案:制度上的完善,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财产罪和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的立法模式。
【学位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9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课题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第2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概述
    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2.2 国外和其他地区立法现状
    2.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比较
        2.3.1 犯罪名称的不同
        2.3.2 立法模式的不同
        2.3.3 主体范围的不同
        2.3.4 对财产相关内容规定的不同
        2.3.5 法定刑幅度的不同
第3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3.1 理论界的主要观点
        3.1.1 肯定论的观点
        3.1.2 否定论观点
    3.2 笔者对理论界观点的评析
        3.2.1 本罪是否涉嫌有罪推定
        3.2.2 本罪是否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3.2.3 是否未违背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3.2.4 本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是否合理
        3.2.5 司法实践中是否打击了犯罪分子
    3.3 笔者的观点
        3.3.1 实体法价值
        3.3.2 程序法价值
第4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4.1 本罪罪状描述存在的缺陷
        4.1.1 罪状中混杂着程序性的内容
        4.1.2 罪状描述缺乏严谨性和简洁性
        4.1.3 没有反映出本罪的本质特征
        4.1.4 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上的混乱
    4.2 本罪法定刑存在的缺陷
        4.2.1 缺少财产刑的适用
        4.2.2 缺乏资格刑的设置
第5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5.1 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5.2 理论界关于本罪立法完善的观点
    5.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方案
        5.3 1 关于本罪立法完善的近期方案
        5.3 2 关于本罪立法完善的中长期方案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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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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