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认定难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8 08:15
药品安全问题一直饱受社会关注,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危,关系到人民的身心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罪列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殊的一种。本罪严重侵犯了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因此对本罪的研究,饱含着重要的现实和社会意义。本文含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刑法角度,对药品、假药相关概念深入探讨,以及与易混淆概念如劣药、保健品、中医药偏方等进行对比分析,明晰本罪犯罪对象的内涵。第二部分:立足于当前刑法对该罪名条文的规定,围绕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近似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对比研究,发现假药、劣药概念界定不科学等问题,建议取消假药与劣药犯罪的区别,合并统一规制为“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并建议完善“伪劣药品”犯罪刑罚体系。第三部分:深入辨析本罪主观明知判断的关键问题,探索研究基本犯、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判断以及明确主观明知的判断标准,对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行全面把握。第四部分:结合司法实践问题,探讨对本罪出罪情形、出罪条件(非犯罪化处理)的规制,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分析论述如何准确理解适用该罪名条文,力求法律体系严谨严明,司法公平公正。通过研究,以期从刑事立法视角,有效规制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完善刑法体系,严厉打击犯罪活动,预防和遏制该类犯罪。维护药品的生产、销售安全,繁荣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生命健康安全。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对药品、假药概念的理解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药品概念的理解
1.药品、保健食品的区别
2.具有食用和药用双重属性的中药材
(三)对假药概念的理解
1.假药的概念
2.中医药偏方的特殊性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问题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概述
(二)假药、劣药的界定标准不科学
1.假药与劣药同为不合格药品
2.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成份不“假”
(三)取消“假药”、“劣药”犯罪的区别
1.将假药、劣药合并为“伪劣药品”
2.建议取消“假药犯罪”与“劣药犯罪”的区别
3.规范中药、民族药、特殊药品的评判标准
(四)完善“伪劣药品”犯罪刑罚体系
三、入罪的关键问题主观明知的判断问题
(一)基本犯的主观明知
(二)加重犯的主观判断
(三)主观明知的判断标准
1.坚持以客观的事实和行为为判断依据
2.主观故意的证据标准不同于客观行为的证据标准
3.不同行为主体“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有差异
四、犯罪与非犯罪化处理的界定问题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出罪”问题争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出罪”的条件
(三)特定“代购进口药品”情形不构成假药罪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46051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对药品、假药概念的理解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药品概念的理解
1.药品、保健食品的区别
2.具有食用和药用双重属性的中药材
(三)对假药概念的理解
1.假药的概念
2.中医药偏方的特殊性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问题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概述
(二)假药、劣药的界定标准不科学
1.假药与劣药同为不合格药品
2.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成份不“假”
(三)取消“假药”、“劣药”犯罪的区别
1.将假药、劣药合并为“伪劣药品”
2.建议取消“假药犯罪”与“劣药犯罪”的区别
3.规范中药、民族药、特殊药品的评判标准
(四)完善“伪劣药品”犯罪刑罚体系
三、入罪的关键问题主观明知的判断问题
(一)基本犯的主观明知
(二)加重犯的主观判断
(三)主观明知的判断标准
1.坚持以客观的事实和行为为判断依据
2.主观故意的证据标准不同于客观行为的证据标准
3.不同行为主体“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有差异
四、犯罪与非犯罪化处理的界定问题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出罪”问题争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出罪”的条件
(三)特定“代购进口药品”情形不构成假药罪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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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时方;;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的规范解释——主次法益价值冲突时的实质判断[J];政治与法律;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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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秉志;;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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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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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霞;生产、销售假药罪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84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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