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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评价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9 20:15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成为每家每户必备的工具。但是在提供便利之余,也出现了一系列利用网络犯罪的现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之一,该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与普通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传统的诈骗主要采用的方式是面对面实施诈骗行为,而网络诈骗借助了网络媒介,因而隐蔽性更强、范围更广、危害更大。目前法律上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学术理论上将其定义为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在网络空间中编造虚假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接触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现实生中大量的网络诈骗犯罪只能依照传统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难以有效应对。在周某、郭某某、谭某某、蓝某某、方某诈骗的案件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评价标准的认定。传统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评价标准是以数额为中心,但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所以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除了考虑数额这个刑事责任要素外,诈骗次数、被害人人数等等在评价时都应予以考量。故而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新类型的诈骗罪应具有其自身独立的评价要素。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评价标准的完善,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从宏观思路上完善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评价体系;第二,具体途径为立法和司法的应对举措。希望通过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为实践中处理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参考。
【学位单位】:渤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情况
    (一)基本案情
    (二)判决结果
    (三)案件引出的争议焦点
二、案件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一)诈骗罪刑事责任评价标准分析
    (二)立法对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评价标准的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标准的规定
三、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评价标准的完善
    (一)宏观思路:完善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评价体系
        1.被害人人数标准的扩容
        2.物次标准的扩容
        3.调整刑事责任评价要素之间的位阶关系
    (二)具体途径:立法和司法的应对举措
        1.立法层面:对以“数额”为中心的立法模式的修改
            (1)单章节立法模式
            (2)设定入罪标准
            (3)单独设立加重条款
            (4)数额+情节的立法模式
        2.司法层面:建构“人次标准+物次标准”的刑事责任评价体系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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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J];法学;2015年10期

2 李尧;;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路径[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02期

3 于志刚;郭旨龙;;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3期

4 杨燮蛟;魏彬;赵雪;;网络诈骗现状与预防体系的建构[J];行政与法;2011年08期



本文编号:284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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