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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法益理论的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4 02:04
   经济发展让利益的表现形式更加多元,行贿的方式也日新月异,非财物性贿赂在现实社会中愈加普遍,某些“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遇到了困难。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对于受贿罪法益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受贿罪所需要打击的行为,指导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比分析受贿罪法益理论在学说上存在的冲突,通过数据收集整理介绍了受贿罪法益理论的司法实践现状,总结了我国受贿罪法益理论当前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并主张发挥法益概念的解释功能,在司法中贯彻受贿罪法益。在借鉴德国和日本法益基础理论和受贿罪法益理论的基础上,主张受贿罪的法益应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并以此出发,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再解释。对我国受贿罪法益理论司法实践的研究,反映出法官在对受贿罪法益的认知上存在偏差,并导致了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而法益并不直接作用于司法裁判,而是通过批判立法、解释立法的方式间接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我国对受贿罪的法条解释中缺少法益理论的内核,难以抓住受贿罪行为方式的本质特征,适用性上存在局限。应当确立受贿罪法益的概念,并将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在考察德国、日本、台湾受贿罪法益理论与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受贿罪法益理论需要从三个层次来认识:第一层次是行为,即“职务便利”与“贿赂利益”的对价交换行为;第二层次是否定判断,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形式法益层面,第三层次是原因,即作出否定判断的价值取向,包括“廉洁性”、“公正性”、“纯洁性”等众多对受贿罪法益的描述。各个实质法益理论间都存在着交叉,却又各有侧重,任何单独一个都无法描绘受贿罪法益理论的全貌,以“不可收买性”作为受贿罪的法益理论更能指导司法实践。应从三点贯彻“不可收买性”法益理论:一是“职务便利”的范围,凡是因职务而产生可以作为贿赂交换对价之便利,皆可以称为职务便利;二是“索取或接受财物”应理解为“收受、索取或约定贿赂”;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成立的条件,而是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考虑。
【学位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92
【部分图文】:

词频,公正性,工作秩序,管理活动


买性 14 96 175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工作秩序) 2 11 39府的威信 1 1 1 1 3 5为的公正性 0 3 6产的不可侵犯性 0 3 1和不可收买性 8 62 112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工作秩序) 8 30和纯洁性 1 2 3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0 1 3买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0 2 3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 0 1 1买性和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0 1 0

词频,法益,受贿罪,词频分析


图 1-2 不含“廉洁性”的词频对比在对受贿罪法益理论的词频分析中,本文从既有主流学说出发,分别以关键词“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党和政府的威信”、“纯洁性”、“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进行检索,并重点阅读了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词频检索进行了调整,比如:在有些判决中“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也被表述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了“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的检索。另外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法益的表述并非单纯的使用某一个受贿罪法益理论,而是存在着对多种受贿罪法益理论进行组合,因此在单个法益理论词频的分析上,又增加了两个法益理论组合的词频分析,可以发现两个法益理论组合的的词频已经非常低了。在阅读案例中,司法实践虽然使用三个法益理论来表述受贿罪的法益的情况不少,但若进行分类分析,则大多是没有参照价值的个例,因此没有对三个法益理论的组合情况进行词频分析,通过以上方法进行检索形成了词频统计表 1-1。为了更好的对词频进行比较,对表 1-1 进行数据处理

法益,工作秩序,占比,国家机关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通过表 1-1,、图 1-1、图 1-2 可以看出,就单个受贿罪法益理论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损害“廉洁性”占据绝对的优势,为第一梯队。“不可收买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工作秩序)”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使用频率,为第二梯队。“公正性”、“纯洁性”、“党和政府的威信”、“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因词频过低,只在个别判决裁定中出现,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廉洁性”、“不可收买性”配合使用,为第三梯队。就“廉洁性”而言,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涉及“廉洁性”的表述达 6174 件,其中有 230 件还与其他受贿罪法益理论同时使用,占比 3.73%。可见我国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所保护的法益被单独表述为“廉洁性”,在较少的情况下会配合“不可收买性”、“纯洁性”、“公正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等法益理论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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