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法益理论的司法适用研究
【学位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92
【部分图文】:
买性 14 96 175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工作秩序) 2 11 39府的威信 1 1 1 1 3 5为的公正性 0 3 6产的不可侵犯性 0 3 1和不可收买性 8 62 112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工作秩序) 8 30和纯洁性 1 2 3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0 1 3买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0 2 3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 0 1 1买性和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0 1 0
图 1-2 不含“廉洁性”的词频对比在对受贿罪法益理论的词频分析中,本文从既有主流学说出发,分别以关键词“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党和政府的威信”、“纯洁性”、“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进行检索,并重点阅读了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词频检索进行了调整,比如:在有些判决中“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也被表述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了“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的检索。另外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法益的表述并非单纯的使用某一个受贿罪法益理论,而是存在着对多种受贿罪法益理论进行组合,因此在单个法益理论词频的分析上,又增加了两个法益理论组合的词频分析,可以发现两个法益理论组合的的词频已经非常低了。在阅读案例中,司法实践虽然使用三个法益理论来表述受贿罪的法益的情况不少,但若进行分类分析,则大多是没有参照价值的个例,因此没有对三个法益理论的组合情况进行词频分析,通过以上方法进行检索形成了词频统计表 1-1。为了更好的对词频进行比较,对表 1-1 进行数据处理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通过表 1-1,、图 1-1、图 1-2 可以看出,就单个受贿罪法益理论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损害“廉洁性”占据绝对的优势,为第一梯队。“不可收买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工作秩序)”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使用频率,为第二梯队。“公正性”、“纯洁性”、“党和政府的威信”、“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因词频过低,只在个别判决裁定中出现,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廉洁性”、“不可收买性”配合使用,为第三梯队。就“廉洁性”而言,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涉及“廉洁性”的表述达 6174 件,其中有 230 件还与其他受贿罪法益理论同时使用,占比 3.73%。可见我国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所保护的法益被单独表述为“廉洁性”,在较少的情况下会配合“不可收买性”、“纯洁性”、“公正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等法益理论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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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5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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