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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4 05:51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由于行文措辞单一、语意模糊导致其在司法化的道路上面临诸多坎坷。在对“但书”的各个部分的内涵进行详尽而细致的厘清之后,可以从中看出“但书”语意模糊的背后是极其丰富且极具塑造性的内涵和功能。当然,由于“但书”所固有的单一、模糊的缺点,也导致了其在司法化的实践中出现了缺乏充分说理和理解偏差导致的同案异判等诸如此类的弊端。所以,亟需将“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规范化、制度化。本文除序论、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文对于“但书”的各个部分内涵进行了厘清。本文分别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个概念进行详细的阐述、剖析,并且厘清了三个概念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为下文的实证研究作理论准备。第二部分本文就“但书”司法化的现状进行了理论和实证探究。从学界对“但书”的司法化争论入手,阐明“但书”的司法适用价值,并分析总结了当前“但书”的适用现状,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数据,得出“但书”当前的适用存在乱象的结论。第三部分本文尝试性提出规范“但书”适用的教义学和制度路径。通过将“但书”的丰富内涵与二元的可罚性理论、功能责任论对接以及构建“但书”说理的规范制度,使“但书”的适用说理不仅有理论标准作为参照还有制度的保障。“但书”所拥有的丰富的内涵不应被忽视,而应当正视“但书”在现实中的问题,尝试从理论和制度上去解决适用的规范化问题,从而最大化地发挥“但书”限制刑罚权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学位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序论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内涵分析
    第一节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不认为是犯罪”的内涵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界定
        二、“危害不大”的理解
        三、“不认为是犯罪”的把握
    第二节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不认为是犯罪”之间的关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不认为是犯罪”是条件与结果的关系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不认为是犯罪”之间是“量”与“质”发展变化的关系
第二章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司法化之争及适用现状
    第一节 我国刑法学界第十三条“但书”的司法化之争
        一、“但书”是否适合进行司法化
        二、“但书”对刑法分则是否起到统辖作用
    第二节 “但书”司法适用价值
        一、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二、完善了当前刑法体系的出罪功能
        三、兼顾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第三节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但书”的适用较为“随意”
        二、错误适用“但书”,作为不是犯罪的依据
        三、“但书”的规定不明确引起理解分歧,导致同案异判
第三章 完善“但书”规范化适用路径的建议
    第一节 以二元的可罚的违法性衡量情节和危害
        一、二元的可罚的违法性的概念
        二、在二元的可罚的违法性视角下审视情节和危害
    第二节 将“但书”中的“情节”与功能责任论相衔接
        一、违法性认识与“情节”对接
        二、期待可能性与“情节”对接
        三、预防效果与“情节”对接
    第三节 构建“但书”适用的规范制度
        一、优化案例指导制度
        二、构建判决书说理标准化的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王馨跃;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机制的理解与适用[D];北京交通大学;2018年

2 吴娉婷;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路径[D];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

3 闻志强;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285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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