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10-24 21:46
持有型犯罪是行为人以持有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规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持有型犯罪的时间并不长,特别是对于持有型犯罪认定的研究,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基于深化对持有型罪研究的必要,笔者选择了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作为硕士论文的题目。同时由于持有型犯罪牵涉到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较多,对其全部加以阐释远非一篇硕士论文所能胜任,故笔者选择入罪原理、司法认定和证明责任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本文除引言外,分为持有型犯罪概述、持有型犯罪之入罪原理、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持有型犯罪概述。这部分主要讨论了持有及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持有的性质和持有的行为形式。因为持有是持有型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核心内容,要准确把握持有型犯罪的概念与研究持有型犯罪,首先要从研究持有的概念入手。文章认为,持有是行为人对特定物进行支配、控制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外在上通常表现一种静止的状态。持有本质上是一种行为。行为形式上,持有应归属于“不应为而为之”的作为。 第二部分:持有型犯罪的入罪原理。文章认为持有型犯罪的入罪原理有两点:一为社会防卫,堵截犯罪之需要;二为持有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部分: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由于文章第一部分已对作为客观方面核心内容的持有作了相关界定,笔者未对持有型犯的客观方面浓墨讨论,但并不意味着否定客观方面的认定的重要性。除了客观方面的认定,这部分还包括主观方面的认定,共犯身份的认定,停止形态的认定和罪数形态的认定四项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由于持有客观方面和入罪原理的特殊性,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有着深刻的区别。 第四部分: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这部分包括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和“严格责任”两项内容。文章认为,持有型犯罪的存在并不能引发证明规则的改变,“控方举证”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规则。“严格责任”将主观方面排除出了证明的内容,不符合现代刑法“无罪过则无责任”的刑法精神。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1
【中图分类】:D924.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持有型犯罪概述
(一) 持有的概念、持有的性质、持有型犯罪的概念
(二) 持有的行为形式
二、持有型犯罪的入罪原理
(一) 社会防卫、堵截犯罪的需要
(二) 持有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三、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 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
1、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关系
2、持有行为的推定
(二)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1、持有是否必须具备主观要件
2、持有主观方面的内容
(三) 持有型犯罪的共犯身份的认定
(四) 持有型犯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
1、持有型犯罪与牵连犯
2、持有型犯罪与吸收犯
3、持有型犯罪与它罪的预备形态
4、持有型犯罪与其先前犯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
四、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一) 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 关于严格责任
1、何谓严格责任?
2、严格责任肯定论
3、严格责任否定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55013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1
【中图分类】:D924.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持有型犯罪概述
(一) 持有的概念、持有的性质、持有型犯罪的概念
(二) 持有的行为形式
二、持有型犯罪的入罪原理
(一) 社会防卫、堵截犯罪的需要
(二) 持有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三、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 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
1、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关系
2、持有行为的推定
(二)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1、持有是否必须具备主观要件
2、持有主观方面的内容
(三) 持有型犯罪的共犯身份的认定
(四) 持有型犯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
1、持有型犯罪与牵连犯
2、持有型犯罪与吸收犯
3、持有型犯罪与它罪的预备形态
4、持有型犯罪与其先前犯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
四、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一) 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 关于严格责任
1、何谓严格责任?
2、严格责任肯定论
3、严格责任否定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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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亚娜;持有型犯罪的系统研究[D];吉林大学;2005年
本文编号:28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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