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
发布时间:2017-04-16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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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理论和实践莫衷一是。应该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未遂形态,事后抢劫并非行为犯,这不仅是由行为犯的含义所决定的,还在于刑法处罚行为犯的目的决定了事后抢劫不可能是行为犯。在既遂的认定标准上,取决于对事后抢劫的构造即性质认识不同,存在着身份犯说与结合犯说的对立。应该认为事后抢劫不是身份犯,而是一个复合行为犯,因为身份犯说的观点过于扩大了身份的含义,而且无法说明到底是加重了不法还是加重了责任,最重要的在于采取身份犯的观点,将具有盗窃行为作为一种身份要素,无法评价事后抢劫的取财行为,不能充分说明本罪的不法。同时要肯定规定事后抢劫的目的在于,事后抢劫与普通抢劫具有相似的法益侵害性与可处罚性,事后抢劫仍然要符合普通抢劫的本质特征,即手段与目的的内在关联,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认为事后抢劫是一种法律拟制,从而肯定在盗窃等前行为未遂时使用暴力胁迫仍然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的观点,忽略了抢劫罪的最本质特征,这种拟制超出了可以接受的范围,也根本偏离了事后抢劫的处罚目的。在此前提下,事后抢劫只能在前行为即盗窃、诈骗、抢夺已经取得财物的场合才能成立,前行为未取得财物不能成立事后抢劫,既遂的标准就在于,通过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最终占有财物,最终未能稳定占有财物的是未遂;此时的前行为不仅包括既遂,还包括一种介于实行终了与既遂之间的“准既遂”状态。
【关键词】:事后抢劫 既遂 未遂 身份犯 结合犯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5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一、问题之提出6-8
- 二、前提:事后抢劫有无未遂8-11
- ㈠肯定说与否定说8-10
- ㈡事后抢劫不是行为犯10-11
- 三、事后抢劫既遂标准的理论争议——以本罪的构造为分类标准11-18
- ㈠身份犯说12-16
- ㈡结合犯说16-17
- ㈢修正说17-18
- 四、身份犯说与结合犯说的抉择18-22
- ㈠身份犯说的困境18-20
- ㈡结合犯说完美无缺?20-22
- 五、终极难题:盗窃未遂是否构成事后抢劫?22-25
- 六、解决的途径:事后抢劫的规制目的25-30
- ㈠以人身保护为目的?25-29
- ㈡以与抢劫罪相同处罚为目的29-30
- 七、结语30-32
- 参考文献32-35
- 著作类32-33
- 期刊类33-35
- 致谢35-3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马克昌;试论结合犯兼谈抢劫罪的未遂[J];法学;1982年08期
2 章惠萍;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J];现代法学;2004年01期
3 姚万勤;;论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09期
4 刘晓虎;蒋晓静;;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及认定标准[J];政治与法律;2009年05期
5 娄永涛;;事后抢劫罪的未遂研究——兼及对“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的修正[J];政治与法律;201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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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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