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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9 02:24
  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出现之初,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界,都有着对该要件定位和应用的巨大争议。这些理论争议对受贿罪的确定有直接影响。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新的贿赂行为,如“事后接受金钱”和“情感投资”等新型受贿的问题,不断影响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由于这些新形式的贿赂不具有为他人谋利的典型特征,如果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可能无法将这些行为确定为贿赂犯罪,这是一种轻纵犯罪的行为。但是,如果要实施“重典治乱”的反腐败政策,就要在刑法中规范这种行为,这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尽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在第十三条进一步阐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从司法实践中该要件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出发,该司法解释仅站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用主义立场上。可以发现,尽管解释进一步的完善,但仍然无法有效的解决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受贿罪的司法认定难题,已经贯彻我国的反腐政策,应从源头解决问题,那么改变从学理角度解释要件的方法,转而从立法的角度取消该要件,能够使受贿罪能更有效地规制新型受贿行为,避免轻纵贿赂犯罪的现象。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结构
第一章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立法渊源与问题
    第一节 要件未提出阶段
    第二节 要件的产生与细化阶段
        一、要件的产生
        二、要件的细化
    第三节 演变至今要件存在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解析
    第一节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他人”的含义
    第二节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中“利益”的范围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为他人谋取利益”引发的司法认定难题
    第一节 “感情投资”方面的问题
        一、“感情投资”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
        二、“感情投资”是否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理论探讨
        三、打击“感情投资”的必要性
    第三节 “事后受财”行为的认定
        一、“事后受财”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法理分析
        二、司法实践中对“事后受财”行为的认定
    第四节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仅凭“承诺”定案的问题
        二、产生“承诺谋利”认定问题的原因
        三、解决“承诺谋利”认定问题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废除的争议
    第一节 肯定说
        一、“旧客观要件说”
        二、“主观要件说”
        三、“新客观要件说”
        四、“主客观要件统一说”
    第二节 取消说
        一、“取消说”理论
        二、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必要性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废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后续问题
    第一节 要件废止后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二节 对于区分罪与非罪问题的解决
    第三节 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问题的解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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