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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科研经费的刑法性质

发布时间:2021-04-21 00:41
  近年来,科研腐败现象频发,大量的新闻见诸报端,就目前已查实的情形来看,科研人员大都利用承接科研课题的机会采用不当手段支取科研经费,司法实践中多将此类行为定性为贪污罪。司法机关的定罪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首先,关于科研人员的身份问题。司法机关认为不论是高校的教师还是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均属于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2)其次,因为行为主体多为科研课题的负责人,有可加以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即便有些行为人不是项目的负责人,但是却以课题组成员或非成员身份配合项目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套取行为;(3)再次,客观上以编制虚假预算、用虚假发票(包括并非实际用于科研经费所开具的、形式上真实合法的发票)冲账、以他人名义领取劳务费等手段,将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冲账套取,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4)最后,课题经费大都来源于中央或者地方的财政拨款,套取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套取行为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虽然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需要加以管理规制,但是上述的定罪依据合理性合法性值得推敲。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能否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以贪污罪加以规制仍...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套取科研经费的概述
    第一节 套取科研经费的现状
    第二节 套取科研经费案例梳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权属认定
    第一节 科研合同的性质认定
    第二节 合同关系导致“公款”的相对性
    第三节 公共财产拟制性规定的阐释
第三章 科研人员的身份定位
    第一节 科研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节 科研活动不属于公务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的界定
    第一节 如何理解管理职责
    第二节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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