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探微

发布时间:2021-05-08 08:4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本身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瑕疵,导致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模糊点。该罪客体(保护法益)是准确解释犯罪构成的导向,建议将其理解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对资本、货币经营业务的垄断秩序,次要客体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公众"不要求"多数人",建议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吸收"存款"仅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应有之义。建议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将该罪法条修改为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类三款。 

【文章来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18(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重新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准确解释其犯罪构成的导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实然状态及分析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应然模样
二、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
    (一)“公众”不要求“多数人”,可以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
        1.“公众”不要求“多数人”
        2.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
    (二)吸收“存款”仅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应有之义
三、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结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金融风险及其刑事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分析重点[J]. 郝艳兵.  当代法学. 2018(03)
[2]“P2P网贷债权转让”的刑法介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解释为视角[J]. 梅腾,阎二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J]. 金善达.  政治与法律. 2015(11)
[4]对批判立法之法益概念的检视[J]. 克劳斯·罗克辛,陈璇.  法学评论. 2015(01)
[5]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 刘宪权.  法学家. 2014(05)
[6]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兼及转型中国的路径选择[J]. 姜涛.  当代法学. 2014(01)
[7]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J]. 贺卫,王鲁峰.  法学. 2013(11)
[8]非法集资犯罪“不特定公众”的司法认定[J]. 孙琳,王琳.  犯罪研究. 2013(05)
[9]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J]. 王韬,李孟娣.  河北法学. 2013(06)
[10]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刑民界分[J]. 林越坚.  财经科学. 2013(01)

硕士论文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制适用[D]. 王鲁峰.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17503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17503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bc4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