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嬗变与甄别: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域

发布时间:2021-05-09 19:39
  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分是行政刑法的一大难题,更是划定行政法与行政刑法边界与调控范围的立法之据,也可谓二者不可逾越的鸿沟。尤其在我国《刑法》第13条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下,易导致刑事罚与行政罚的多处重叠,以及《刑法》与《行政法》的界分模糊。现行立法缺乏对两法有效衔接的设计,导致司法实务中"规范性构成要件"在价值判断上难以形成统一标准,立法者很难对"构罪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与解释,最终造成行政罚与刑事罚界域的混乱,甚至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失衡,包括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事政策选择上的错位等。就理念而言,刑事立法正处于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炙热的争辩中,在劳动教养废除以后,刑法立法应当坚持适度犯罪化,为实现刑法与行政法调控的合理与正当。在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分中,可以推论出"现代规范理论"与"古典法益"在权力结构与社会效应上内在的同质性。鉴于理论上的科学认识和经验上的价值判断之兼具,以及树立自由与秩序的统一观,还有动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的互动与协调,应努力探求一条法治国原则下有效规范现代化犯罪之证成,以及行政罚与刑事罚有效衔接的科学体系。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嬗变中的甄别:行政罚与刑事罚之界分难问题及其争论
二、困境中的衔接: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之分立及其交错
    (一)范畴与外延:不同域境下的概念学分析
    (二)具体体现:不法行为分立及其交错
三、界分难的原因:行政罚与刑事罚无法衔接的整体反思
    (一)立法背景:二者难以衔接原因的探寻
    (二)可罚的违法性: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刑事立法的分水岭
四、未来的展望: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分及其解决路径
    (一)实现刑法和行政法的并立,完善行政法与行政犯构成要件要素内容的衔接
    (二)立法的明确性要求,在进行立法时需要以“质”为依据并以“量”为基准
    (三)在刑法之外轻(微)罪体系的构建
五、余论:报应为基础和底线兼顾一般预防与制裁的合目的性及其规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风险社会”中的预防刑法与规制刑法——兼论我国刑法颁布40周年的立法理念变迁[J]. 李晓明,褚础.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2]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J]. 张明楷.  中国检察官. 2017(19)
[3]论行政刑法教义学的前提和基础[J]. 李晓明.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4)
[4]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 张明楷.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7)
[5]论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并立[J]. 李晓明.  法学杂志. 2017(02)
[6]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J]. 孙国祥.  法学家. 2017(01)
[7]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J]. 刘艳红.  法学. 2011(11)
[8]社会危害性说地位之确证——以批判法益侵害说为视角[J]. 肖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3)
[9]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J]. 陈兴良.  中国法学. 2006(04)
[10]犯罪概念形式与实质的理论建构[J]. 张小虎.  现代法学. 2005(03)



本文编号:317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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