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7-04-20 05:02

  本文关键词: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探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问题上应该按照法律关系的进入与否来予以认定,即“法律关系进入说”,如果行为人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实施的行为让保险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在该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进入了一个虚假的法律关系,与该法律关系对应也将产生一个债权债务的关系,该债权如果最终实现,保险人将会遭受财产损失。而使保险人进入这样的错误的法律关系的时间点就是该罪的着手。在虚构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情形下,该罪的最终完成至少要有三层次的违法行为,第一层次是行为人向保险人传递了虚假的信息;第二层次,在保险人认可了该虚假信息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了“错误”的法律关系;第三层次是,行为人利用该虚假的法律关系进行索赔。第一层次的行为还并没有将保险人拖入错误的法律关系,因此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之一即保险金融业的正常秩序并没有被损害,其充其量只是在为损害这一法益创造条件;第二层次上,双方进入错误的法律关系,此时才可以认定为对该罪保护的法益之一即保险金融业的正常秩序(诚信体系)造成了损害,并且只有在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形成后,行为人才会拥有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第三层次上,行为人利用这一错误的法律关系进行索赔,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当然必须受理这一索赔的请求,从而双方在索赔层次上进入错误的法律关系,此时保险人的财产也就面临了最终被诈骗的的现实危险,保险诈骗罪所保护的最为实质的法益即保险人的财产开始面临实质的影响。基于以上三层次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第一层次的传递虚假信息的行为,并没有从形式上或者是实质上破坏了任何的法律利益,没有让实质的法益面临紧迫的威胁,并且此时行为人也并没有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只有从第二层次的行为开始,行为人一方面具有了特殊的身份,另一方面可以看做是保险金融业的正常秩序遭受了形式上的破坏;第三层次时,索赔法律关系的进入可以看做是对保险业的正常秩序和保险人财产构成了实质上的威胁和破坏。因此将传递虚假信息的行为看作是该罪的着手,是预备行为和着手行为的混淆,并且也是对保险诈骗罪作为身份犯的忽视。在合同领域,刑法和民法发生冲突时,应当贯彻“法律程序进入说”,对所进入的法律程序的判断根据如下,首先不应当认为民事法律程序与刑事法律程序是相互对立的,适用民事法律程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合法和适用刑事法律程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本身是并不矛盾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应当看做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这种互补关系的认定核心还是在于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到根据刑法进行调整,并结合适用刑法的社会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情节性质处于社会正常容忍范围内则还是应当以保险法或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如果行为超出了社会市场的正常容忍范围则应该以刑法进行调整。同时刑法是所有部门法的最终保障,只要行为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刑法外的其他部门法的评价边界,这样的行为理应进入刑事法律程序,由刑法对其进行评价的。在内外勾结的保险诈骗行为中,以正犯为核心来讨论共同犯罪的性质,并结合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对共同犯罪进行最终处理,同时这样的处理方式将不局限于对个罪进行法定刑的比较,而要结合行为人在个罪中所充当的角色将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更加细分的比较,从而认定罪名的成立。保险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而非不真正身份犯;身份犯是针对正犯规定,没有身份的人只能成立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其他普通犯罪的正犯。
【关键词】:保险诈骗 着手认定 法律关系 民刑处理交叉 正犯 共同犯罪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4
  • 一、保险诈骗之探讨必要14-16
  • 二、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16-24
  • (一)保险诈骗着手之观点聚焦16-18
  • (二)着手认定标准的实践效果分析18-20
  • (三)保险诈骗着手阶段分析20-21
  • (四)新视角探讨保险诈骗之着手21-24
  • 三、保险诈骗民刑冲突时的法律适用24-29
  • (一)保险诈骗入罪与出罪分析24-26
  • (二)保险诈骗民刑处理之新解26-29
  • 四、保险诈骗共同犯罪问题探讨29-36
  • (一)处理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之观点聚焦29-31
  • (二)对于诸观点之辩证分析31-33
  • (三)以“正犯”视角探讨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33-36
  • 参考文献36-3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明楷;;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以保险诈骗罪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2年06期

2 韦加速;;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J];法制与社会;2011年26期

3 肖晚祥;;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0年01期

4 龙洋;;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J];法学评论;2009年05期

5 于改之,吴玉萍;刑、民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以帅英骗保案为中心[J];法律适用;2005年10期

6 刘士心;;论刑法中的复合危害行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04期

7 王作富,庄劲;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J];人民检察;2003年11期

8 孙运英;保险诈骗的刑事规则及评价[J];法律适用;2003年10期

9 于改之;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法律适用;2003年07期

10 花林广;论保险诈骗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02期


  本文关键词: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探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1791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1791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0e9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