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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宗商品交易犯罪刑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5 08:59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在使得传统现货批发交易的金融属性得到强化的同时,又避免了期货交易高风险性的弊端,是我国商品流通体系中衍生出的一种创新型交易模式。与其他两种类型一起,这三种各具特色的交易模式共同推动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但也正因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为了便捷性采用了诸如保证金机制、中远期交易模式等类似期货交易的制度,使一些不法分子在其中看到了“商机”,从而搭上了现货交易的快车,实践中频频出现利用现货交易平台进行无实物交割的场内集中标准化交易情况。这种非法交易平台通常的经营模式为发展会员单位或代理商诱骗客户进入平台参与实为对赌的“虚拟现货交易”,并且以各种手段赚取客户投资亏损款作为平台的盈利方式。全国各地不断爆发出以互联网非法现货交易平台为载体的刑事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呈现出涉及地域广、资金大、受害者多等特点,因此,容易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归纳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型的犯罪有利用现存交易平台进行犯罪与建立非法交易平台实施犯罪两种犯罪模式。主要的行为集中表现以下四种,设立或者利用现存虚拟场内对赌交易平台、虚假宣传引诱投资者入金操作、诱导客户反向交易或频繁操作故意致损、特殊情况下的...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概述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概念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与现货交易之比较
    (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之比较
    (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现状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犯罪的基本模式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犯罪特点
    (二)利用合法设立或现存的交易平台实施犯罪
    (三)建立非法交易平台实施犯罪
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犯罪的刑法适用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犯罪的定性之争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犯罪定性的法理分析
    (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犯罪的定性
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关联方的刑事责任
    (一)为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者的刑事责任
    (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参与单位的刑事责任
    (三)合法平台提供商的刑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类期货模式平台涉刑案件定性探讨[J]. 许晓燕.  中国检察官. 2018(08)
[2]现货中远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J]. 何文杰.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2)
[3]现货电子交易犯罪侦查对策[J]. 邓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05)
[4]“微盘”交易的风险点[J]. 包艳龙.  中国金融. 2017(07)
[5]“互联网+”视角下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问题及趋势对策研究[J]. 陈聪颖.  时代金融. 2016(11)
[6]非法期货交易的司法认定及民事责任——以杨某诉九汇公司“现货白银”交易为例[J]. 赵元松.  法制与经济. 2016(02)
[7]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J]. 杨立新.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2)
[8]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规律分析与制裁思路——基于100个随机案例的分析和思索[J]. 于志刚.  法学. 2015(03)
[9]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研究[J]. 刘莉.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5(02)
[10]我国期货交易认定及法律规范——变相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J]. 贺绍奇.  中国市场. 2014(23)

硕士论文
[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分析与对策[D]. 夏佳.西南交通大学 2014
[2]国际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变化对中国股票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D]. 胡红兵.暨南大学 2011
[3]诈骗罪构造客观方面之研究[D]. 姚晓峰.中国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18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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