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未遂形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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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务存在对毒品犯罪未遂形态视而不见、有意回避或将犯罪预备认定为犯罪既遂、将犯罪既遂基准过于提前等错误倾向。认定毒品犯罪未遂形态,须在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本质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刑法总则犯罪未遂理论,作出既符合刑法理论又回应实践需求的结论。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宜采客观的未遂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实质区别是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不同。行为犯和危险犯都存在犯罪未遂。具体的危险说与我国历来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吻合,区分可罚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行为宜采该说。毒品犯罪的法益是毒品管制秩序和公众健康:在第一层面、就现今而言,毒品犯罪的法益是毒品管制秩序;更深层次地追问,随着法治的推进,毒品犯罪的法益将回归公众健康。由于毒品犯罪直接侵害了毒品管制秩序,考虑到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惩处法网不妨更加严密,犯罪圈可以适当扩张,打击可以适当提前,毒品犯罪未遂形态认定标准可以相对宽松;由于毒品犯罪从根本上看主要是危害公众健康,考虑到刑法理论的科学性,惩处法网应当严而不厉、密而不苛,刑法必须秉持歉抑、回归理性。在判定毒品犯罪未遂形态时,可以在侵害管制说的指导下进行一般判定,同时根据危害健康说的观点进行必要的修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为选择性罪名,在犯罪构成的认定以及犯罪未遂与既遂的把握上,必须协调一致。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着手以持有毒品为前提。对通关型走私,走私毒品入境在通关时被查获的,系既遂;走私毒品出境,在通关时被查获的,可仅认定为未遂。对绕关型走私,应具体区分海路、空路、陆路等线路分别判定。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系贩卖毒品罪预备,出售毒品以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且毒品处于交付紧迫危险为既遂标准。采用犯意引诱查获的案件,不能认定为犯罪。采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方法查获的案件,对有害的控制下交付,一般可认定为犯罪未遂。没有特情介入的控制下交付,交易现场人赃俱获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误以面粉为毒品而贩卖的,一般可作为不可罚的行为处理。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宜采合理位移说,着重考察毒品在空间上是否实质离开原来的位置、从规范上是否具有扩散的抽象危险。误以尸体为毒品而运输的,一般可作为不可罚的行为处理。行为人开始实施提炼、合成、加工或混合等行为,是制造毒品罪的着手。采用从无到有的制造方法制造毒品的,犯罪既遂以生产出半成品或成品为标准。认定某一物质是否为半成品,关键是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制造成品的关键物质、从该物质到成品的工序是否方便可行、制造该物质的行为是否对制造成品作出实质性重要贡献。司法实务中以制造甲基苯丙胺为目的,着手制造毒品,生产出氯麻黄碱的,可认定为制造毒品罪既遂。对因制毒原材料大量掺假或制毒工艺存在缺陷等客观原因导致制毒失败的行为,应根据具体的危险说分别认定为可罚的不能犯或不可罚的行为。
【关键词】: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法益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不能犯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2
- 引言12-14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司法实务毒品犯罪未遂观点梳理及简要评析14-21
- 一、走私毒品罪未遂观点梳理及简要评价14-15
- 二、贩卖毒品罪未遂观点梳理及简要评价15-18
- (一)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15
- (二)关于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15-16
- (三)关于控制下交付或侦查诱惑情况下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以及未遂与既遂的判定问题16-17
- (四)关于不能犯的问题17-18
- 三、运输毒品罪未遂观点梳理及简要评价18-19
- 四、制造毒品罪未遂观点梳理及简要评价19-21
- 第二章 解决问题的参考——毒品犯罪未遂观点争鸣及简要评价21-26
- 一、走私毒品罪未遂观点争鸣及简要评价21-22
- 二、贩卖毒品罪未遂观点争鸣及简要评价22-23
- (一)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或预备22
- (二)关于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22-23
- 三、运输毒品罪未遂观点争鸣及简要评价23-24
- (一)关于运输毒品罪中“运输”的理解23
- (二)运输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23-24
- 四、制造毒品罪未遂观点争鸣及简要评价24-26
- 第三章 解决问题的基础——犯罪未遂理论和毒品犯罪本质26-33
- 一、犯罪未遂理论26-28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26
-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26-27
- (三)关于可罚不能犯的认定27-28
- 二、毒品犯罪本质的认定28-33
- (一)毒品犯罪的法益28-31
- (二)毒品犯罪是行为犯或抽象危险犯31-32
- (三)毒品犯罪未遂形态认定标准的协调问题32-33
- 第四章 问题的解决——毒品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33-47
- 一、走私毒品罪未遂形态的认定33-35
- (一)关于走私毒品罪的内涵和外延33
- (二)关于通关型走私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33-34
- (三)关于绕关型走私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34
- (四)关于间接走私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34-35
- 二、贩卖毒品罪未遂形态的认定35-41
- (一)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内涵与外延35-37
- (二)关于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37-38
- (三)关于控制下交付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判定38-41
- 三、运输毒品罪未遂形态的认定41-44
- (一)关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41-42
- (二)运输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42-44
- (三)不能犯的问题44
- 四、制造毒品罪未遂形态的认定44-47
- (一)运输毒品罪的内涵与外延44-45
- (二)制造毒品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45
- (三)不能犯的问题45
- (四)关于制造新型毒品的犯罪未遂与既遂判定45-47
- 结论47-49
- 参考文献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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