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 ——以醉驾犯罪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17 13:16
醉驾犯罪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作为指导案例的孙伟铭案即是例证。之所以在醉驾犯罪中,存在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原因有三:一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难以区分,而法官偏向于认定醉酒者持间接故意;二是危险方法难以定性,而法官偏向于把醉驾冲撞行为定性为危险方法,但此种做法一直存在争议;三是舆论等因素对司法的干扰,法官为了平复舆论,往往更倾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醉驾行为。考察域外醉驾交通肇事行为的定罪量刑可见,并不存在类似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应犯罪,而多直接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定罪处罚。当下该罪被滥用的趋势已经愈发明显,其弊端也日益显现。为此,要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滥用,就需要修正我国现行的危险驾驶罪条款,增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这样不仅有望从根本上解决“醉驾”致人死伤的案件中以交通肇事定罪量刑的处罚过轻以及威慑和预防不足的问题,还能有效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二、指导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 孙伟铭案概述
(二) 分歧与争议
(三) 醉驾犯罪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醉驾犯罪中滥用的原因分析
(一) 醉驾案中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难以判断
1、两罪主观意志的表现及界限
2、学理解读——孙伟铭主观意志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 危险方法难以定性
1、危险方法的一般认定方式
2、醉驾是否构危险方法的两种学说
3、对醉驾犯罪中危险方法认定因素的一一检视
(三) 司法审判易受舆论等法外因素的影响
四、醉驾犯罪域外经验之借鉴
(一) 我国台湾地区的不能安全驾驶罪
(二) 德国的道路交通危险罪与酒醉参与交通罪
(三) 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四) 英国的酒后驾驶罪
五、可能的限制适用方案
(一) 修正危险驾驶罪条款,增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二) 减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
六、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醉驾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J]. 谭卫华,陈峰. 人民司法(案例). 2016(23)
[2]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J]. 王亚凯. 法律适用. 2016(08)
[3]危险驾驶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J]. 方文军. 法律适用. 2014(07)
[4]危险驾驶的行为样态与罪名选择——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为视角[J]. 丁胜明. 刑事法评论. 2013(01)
[5]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6]论酒醉驾车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争议问题 以台湾“最高法院”98台非15判决为例[J]. 陈子平. 中外法学. 2012(04)
[7]日本刑法中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述评[J]. 赖正直,朱章程.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5)
[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J]. 刘雅婷. 沈阳大学学报. 2011(02)
[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J]. 孙万怀. 现代法学. 2010(05)
[10]司法如何获得国民的信赖——评孙伟铭案判决[J]. 贺卫方.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3)
硕士论文
[1]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D]. 李照亮.辽宁大学 2014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D]. 王晶.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191828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二、指导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 孙伟铭案概述
(二) 分歧与争议
(三) 醉驾犯罪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醉驾犯罪中滥用的原因分析
(一) 醉驾案中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难以判断
1、两罪主观意志的表现及界限
2、学理解读——孙伟铭主观意志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 危险方法难以定性
1、危险方法的一般认定方式
2、醉驾是否构危险方法的两种学说
3、对醉驾犯罪中危险方法认定因素的一一检视
(三) 司法审判易受舆论等法外因素的影响
四、醉驾犯罪域外经验之借鉴
(一) 我国台湾地区的不能安全驾驶罪
(二) 德国的道路交通危险罪与酒醉参与交通罪
(三) 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四) 英国的酒后驾驶罪
五、可能的限制适用方案
(一) 修正危险驾驶罪条款,增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二) 减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
六、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醉驾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J]. 谭卫华,陈峰. 人民司法(案例). 2016(23)
[2]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J]. 王亚凯. 法律适用. 2016(08)
[3]危险驾驶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J]. 方文军. 法律适用. 2014(07)
[4]危险驾驶的行为样态与罪名选择——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为视角[J]. 丁胜明. 刑事法评论. 2013(01)
[5]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6]论酒醉驾车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争议问题 以台湾“最高法院”98台非15判决为例[J]. 陈子平. 中外法学. 2012(04)
[7]日本刑法中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述评[J]. 赖正直,朱章程.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5)
[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J]. 刘雅婷. 沈阳大学学报. 2011(02)
[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J]. 孙万怀. 现代法学. 2010(05)
[10]司法如何获得国民的信赖——评孙伟铭案判决[J]. 贺卫方.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3)
硕士论文
[1]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D]. 李照亮.辽宁大学 2014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D]. 王晶.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19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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