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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危不救”入刑

发布时间:2021-05-17 22:24
  中国具有设立“见危不救罪”的社会土壤和历史渊源,基于大陆法系国家对见危不救犯罪的规定,可以为我国“见危不救”入刑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见危不救”入刑的最大争点在于道德的法律化及其标准问题,“慈善准则”可以将“见危不救”归于刑法制裁。“见危不救”入刑符合道德刑法化的正当性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较于传统的以“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见危不救”进行层次划分,从“一般救助义务”与“特殊救助义务”的角度对其进行义务层次划分,则显得更为科学有效。一般救助义务是对一般主体(普通人)是否成立“见危不救罪”的要求,特殊救助义务是对特定关系主体的限定。而特定关系主体包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紧密主体、从事危险行为的共同体、和对自己支配领域下的紧密主体。本文从五部分论证“见危不救”入刑的理论基础,并从义务层次角度论证“一般救助义务”对“见危不救”场合的限定、“特殊救助义务”对特定关系主体的限定,强调限定的“见危不救”入刑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一部分为绪论,提出“见危不救”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并明确了本文写作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见危不救”及其入刑的法制考察,认定公众视野下“见危不救”的一般涵义,并分... 

【文章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四川省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2 “见危不救”及其入刑的法制考察
    2.1 “见危不救”的一般涵义
    2.2 “见危不救”入刑的法制考察
        2.2.1 我国“见危不救”入刑的法制考察
        2.2.2 国外“见危不救”入刑的法制考察
3 “见危不救”入刑的正当性--以道德的法律化问题为中心
    3.1 “见危不救”入刑的正当性问题
    3.2 “见危不救”入刑之“道德的法律化”的正当性证明
        3.2.1 “慈善准则”的延伸
        3.2.2 “义务道德”的限定
    3.3 “见危不救”入刑的其他正当性证明
4 “见危不救”入刑的基本理路
    4.1 “见危不救”入刑之“见危不救”
    4.2 “见危不救”入刑与“一般救助义务”
        4.2.1 “一般救助义务”的定性
        4.2.2 符合“一般救助义务”规制的场合
        4.2.3 不符合“一般救助义务”规制的场合
    4.3 “见危不救”入刑与“特殊救助义务”
        4.3.1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4.3.2 “特殊救助义务”的定性
        4.3.3 符合“特殊救助义务”规制的主体
5 “见危不救”入刑的刑事法治
    5.1 刑法上的“见危不救罪”
        5.1.1 “见危不救罪”的罪状与法定刑
        5.1.2 “见危不救罪”的构成特征
    5.2 “见危不救罪”的法治配套
        5.2.1 治安处罚
        5.2.2 可公诉、可自诉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9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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