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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教义学诠释

发布时间:2021-05-22 17:08
  与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资金罪的"归个人使用"具有独特的内涵,其独特性源于该罪的规范目的,即维护"私法领域中的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有效性。只有违反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个人决定",才能损害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有效性,才能凸显挪用资金罪的不法。"个人决定"是"归个人使用"要件的题中之义,是挪用资金罪中重要的归责依据。挪用资金罪的"归个人使用"是指,个人决定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等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并具有"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或者"以单位名义进行,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与研究思路
二、挪用资金罪的规范目的
三、挪用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
    (一)“个人决定”的认定标准
    (二)“谋取个人利益”的内涵
    (三)对“以个人名义挪用”情形的限缩解释
    (四)“以个人名义”的理解
    (五)小结
四、挪用资金供自然人使用的情形
    (一)以“单位决定”为由的限缩
    (二)以“未谋取个人利益”为由的进一步限缩
    (三)小结
五、结论



本文编号:32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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