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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1-05-22 18:00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19,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所在
二、体系地位
    (一)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或责任要素
    (二)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否仅具有语感意义
    (三)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否属于客观处罚条件
三、具体运用
    (一) 基本类型
    (二) 归还时间
    (三) 归还主体
    (四) 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责任论的基本问题[J]. 张明楷.  比较法研究. 2018(03)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杨世华,孙迎春,王萍.  中国检察官. 2017(24)
[3]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分析与重构[J]. 朱丽欣.  中国检察官. 2015(14)
[4]上海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现状、原因与防治对策[J]. 贺平凡,周强,肖晚祥,罗开卷.  中国信用卡. 2011(07)
[5]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 梁华仁,郭亚.  政法论坛. 2004(01)



本文编号:3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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