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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行为的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31 21:43
  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具备便利性等诸多比较优势的同时,利用其进行犯罪的手段也呈现多样化态势。但是支付宝账户内资金与支付宝账户资金概念并不等同,司法实践中应区分开来。直接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的行为因不符合诈骗罪之全部构成要件而不能以该罪来认定,应以盗窃罪来论处。 

【文章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0,19(1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界定
二、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一)不符合诈骗罪“沟通”之要求。
    (二)支付宝不能成为被骗对象。
        1.支付宝的性质。
        2.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代理理论不能证明支付宝可以被骗。
    (三)不构成三角诈骗。
三、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定盗窃罪较为适宜
    (一)从盗窃罪犯罪构成角度之分析。
        1.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窃取行为。
    (二)从司法判例一致性角度之分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本文编号:3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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