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视角下的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1-06-02 22:48
随着风险社会理论对各个领域的渗透,以“风险”为主要针对的各行各业之反馈策略也日益剧增。反映在法律领域,理论上推动了各国对危险犯的研究日臻完善,法务实践上则揭露、并有望为弥补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定性不完善提供贴切依据。细化在刑法学上,风险社会理论辐射下的危险犯理论罪典型地体现在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各种交通类犯罪上。《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增设的危险驾驶罪自然是对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引起的危险性和社会恐慌较为适时的法律调整,究其背后更深刻的理论依据,则是危险理论支撑的对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提前干预之选择。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种对追逐竞驶行为的规制。虽然这一增规增设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驾驶行为的专项打击,也协助性地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实践中越来越层出不求的“追逐竞驶”花样也让学界不得不去反思一些在该行为回温形势下浮现出的一些法律适用争议和制度漏洞。我国自2004年将追逐竞驶初步纳入行政处罚范围,至2009年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将其作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涵盖的犯罪行为而定罪从而进入刑法规制范围,最终于2011年被《中华人民...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判断
本文编号:321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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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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