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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及其位阶关系

发布时间:2021-06-03 17:44
  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需兼顾客观经济衡量与规范价值判断,将客观经济衡量与主观的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皆纳入考量,并进行位阶化判断。具体而言,第一阶层应进行客观经济衡量,确定财产处分行为前后被害人财产是否具有交换价值上的减少。当被害人未获交换价值上相当的反对给付,即财产存在货币价值意义上的减少时,应在第二阶层考虑是否实现了足以弥补财产减少的被害人目的,以确定阻却财产损失是否成立。若实现了社会目的或交易无涉的个人目的,则可否定财产损失的存在。若在第一阶层的考量中,给付与反对给付交换价值相当,即财产不存在货币价值意义的减少时,则在第二阶层考量是否可因被害人的主观目的受挫(社会目的落空且个人目的不达),而存在使用价值意义上的财产损失,进而补充性地肯定财产损失的存在。与上述财产损失认定规则的位阶化相适应,可考虑进一步拓展财产犯中的财产概念,并提倡一种涵盖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个维度的"广义的、功能化的财产概念"。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部分图文】:

论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及其位阶关系


财产损失认定规则位阶关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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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捐赠诈骗的刑事可罚性研究——以对“目的失败理论”的批判为中心[J]. 陈毅坚.  政治与法律.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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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德国司法判例为中心[J]. 王钢.  政治与法律. 2014(10)
[5]论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及排除——以捐助、补助诈骗案件为中心[J].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2014(09)
[6]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05(05)



本文编号:321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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