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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疾病背景下妨害公务罪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5 20:37
  疫情期间,以保护公务顺利执行为法益内容的妨害公务罪将封闭式管理、居家隔离等新的公共秩序内容纳入进来。为保障疫情防控公务的顺利执行,应以法益保护及其疫情期间的新内容为主线,进一步深化与补充妨害公务罪之构造。具体包括:"暴力、威胁"方法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间接暴力,既有对人的暴力,也有对物的暴力;框定公务员的范围应以具有"对公"性质的职务为限,将身份公务员、授权公务员以及委托公务员作为行为对象;同样,对"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应建立在职务具有公法性质的基础上;而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应由法院根据执行公务时的时点加以抉择,对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职务行为排除于妨害公务罪之外,对非法职务行为,当事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当然,在疫情期间适用妨害公务罪,应秉持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规则处理。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动态. 2020,(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传染性疾病背景下妨害公务罪的法益理解与认定
    (一)妨害公务罪法益的实质
    (二)传染性疾病背景下妨害公务罪法益内容的更新
二、传染性疾病背景下妨碍公务罪构造之理解
    (一)妨害手段中的“暴力、威胁”方法之认定
    (二)“公务员”范围之框定
    (三)“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1. 依法之“法”的理解
        2.“执行职务”的构成要件
    (四)职务的合法性基准
        1. 合法性的要件
        2. 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3. 合法性之错误
三、妨碍传染性疾病防控公务行为的刑法关联规制
    (一)妨害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妨害公务罪与危及人身安全类犯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J]. 姜涛.  清华法学. 2019(01)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定性问题研究[J]. 党静.  法学杂志. 2015(08)
[3]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J]. 徐光华.  法学家. 2014(05)
[4]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解读[J]. 董邦俊.  法学评论. 2009(04)
[5]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7(06)
[6]“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J]. 黄奇中.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2)
[7]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手段[J]. 张利兆.  法学. 2004(10)



本文编号:321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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