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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的性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7 15:20
  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是指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中间人在转交贿赂款过程中,私自对贿赂款进行截留并据为已有的行为。司法实务中对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存在较大争议,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之所以裁判不一且评价不完整,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犯罪行为性质认定的环节上普遍存在偏差,围绕对占有不法原因给付物行为的性质所产生的争议是梳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财产类犯罪本质是对财产法益的侵害,在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类案件中,应从截贿行为侵害法益的角度切入。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财产的所有权不应局限于民法概念。明确行贿人交付行为的性质和贿赂款的本质是认定截贿行为是否侵犯财产法益的前提,行贿人给付财物给中间人的行为属于不法原因委托财物行为,财物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中间人,“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二者不是等同的含义。中间人截贿行为中的犯罪对象,即贿赂款,符合财产犯罪所定义的财产概念,并且会随着介绍贿赂行为的发展由一般财物的属性转变为犯罪工具性财物。通过对影响截贿行为定性的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进一步解析中间人截留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是否侵害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确认这一判断不仅有利于中间... 

【文章来源】:沈阳师范大学辽宁省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一)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是否侵害财产法益
        (二)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第二章 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侵害财产法益的分析
    一、关于财产法益的分析
        (一)德国、日本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理论
        (二)我国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
    二、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定性的两个核心问题
        (一)截留贿赂款行为中行贿人交付行为的本质
        (二)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中的犯罪对象分析
    三、截留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侵犯财产法益
第三章 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一、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一)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中“代为保管”的认定
        (二)中间人“拒不退还”行为的判定标准
        (三)中间人侵占贿赂款造成的危害结果分析
        (四)中间人的主观方面分析
        (五)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诉讼模式
    四、对判决结论的评析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21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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